达州出台法规:保护传统村落 不让历史文化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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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徐莉莎刘佳)12月15日,达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该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已于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兵介绍,近年来,由于城乡建设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传统建筑缺乏日常维护和合理保护,遭受到严重的自然损毁或人为破坏。在达州,大量极具川东民居特色的传统建筑或民居院落正逐渐消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省级也无针对性的条例规章。达州有32个村落被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但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利用无规可循、修缮经费欠缺、保护意识缺乏等问题。





为了防止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达州市出台该《条例》。除建筑物外,《条例》还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和地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及周边遗存的自然景观也纳入了保护范围,同时增加了市、县级传统村落的申报和退出机制,对村落民俗文化的挖掘等内容。





在职能职责上,《条例》明确了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同时明确了市县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更将责任和工作细化到了乡镇、村两级。在资金保障和利用方面,《条例》指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资金可以从多渠道筹集,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风貌打造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按照《条例》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扩建、修缮、设置广告等活动,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批准前,禁止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





达州市旅游局副局长张雁表示,传统村落并不是完全隔离化保护,而是鼓励人们在适当的空间开展合适的活动,让历史遗存与现实生活共融。在传统村落的利用上,《条例》鼓励村民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租用传统建筑物等方式参与;鼓励整合开发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县级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当传统村落被开发为旅游景区后,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民的合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