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通过社会房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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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彦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11月7日一般性讨论通过《社会房屋法律制度》。该法案对社屋申请人资格、申请程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入超出者如何应对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社屋被需要的人所拥有,防止政府资源被滥用。





减轻低收入家庭负担





澳门的公屋有两大类型:社会房屋、经济房屋。社会房屋以低廉租住形式向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相当于廉租房。经屋以置业的形式,向收入不足以买私人楼宇者提供,相当于经济适用房。现行的行政法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已运行多年,随着近年澳门的经济及人口的增长,私人房地产市场所供应的房屋租金飙升,且居高不下,加重低收入家庭住屋负担。





为更有效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照顾弱势群体,澳门政府于2014年开展了检讨现行社会房屋制度的一系列工作,多次与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就相关制度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社会房屋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和修订。





经过分析咨询公众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政府过往在社会房屋法例执行上的经验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社会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并提交立法会讨论。





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





根据该法案,社会房屋是指属房屋局或由其管理,包括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批出土地建设的住宅单位,供经济状况薄弱且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家庭或个人租赁的房屋。





法案规定,任何符合申请要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邮递、电子方式或其他由房屋局指定的方式,于任何时间向房屋局递交申请。社会房屋按照可提供的房屋,根据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得分表计算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的方式进行分配。





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表示,相信社会的供应能跟上需求的形势。他表示,目前澳门有1000多个社屋单位,同时还有正在兴建和即将兴建的望厦社屋项目、台山社屋以及慕拉士电力公司位置的项目。再加上每年有几百个社屋单位流转,相信社屋的供应能满足需求。





在申请要件方面,法案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租赁社会房屋。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庭是指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不超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限额者。申请必须由家庭中一名年满23岁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至少7年并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家庭成员提出。





确保社屋被正确使用





据澳门媒体报道,澳门当局对过往社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今年有46个不遵守规章的个案,部分已处罚或正在进入行政程序。同时还有49个长期不居住在社屋单位的个案,其中29个已经退出社屋。





为确保社屋被正确使用,法案规定了社会房屋的分配及租赁的一般原则,即遵守平等原则,但不影响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优先考虑特定的家庭;确保社会房屋合理及有效利用;确保社会房屋具备卫生及安全条件。





同时,法案还主要规范了社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及失效的情况等。法案规定社会房屋仅用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住。至于合同的期间、缴交租金的期间及方式、社会房屋的工程及保养,则由行政法规制定。





法案规定了承租人的多项义务,包括在订定的地点和日期缴付租金、允许房屋局在必要时对房屋进行检查、不将房屋作异于其目的的其他用途、不得妨碍房屋局认为应进行的必要的工程、不允许租赁合同内未载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居住于屋内、不进行任何未经房屋局同意的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