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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分不清楚?“怡口蓮”起诉怡口莲,获赔243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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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包装有较大区别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 , 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 , 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 ,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 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 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 , 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 , 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 , 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 , 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

被告认为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 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 , 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 , 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 , 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 , 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 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判决

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 , 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 , 对吉百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

关于停止侵害 , 怡口莲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怡口莲”文字的产品 , 停止在网站宣传、公司门头、宣传背板上使用“怡口莲”文字 , 怡口莲公司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 , 变更其企业名称 , 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 。

本案中 , 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吉百利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 , 或者怡口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怡口莲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吉百利公司商誉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怡口莲公司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 吉百利公司的合理支出亦予以支持 。


稿源:(北京青年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ttkd7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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