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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按关键词阅读: 工程 环境卫生 管理制度

1、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 , 提升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 有效控制大气悬浮物 , 提高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 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 , 依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 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凡在海曙、江东、江北和市科技园区等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迁(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等 , 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 , 共同负责城区建设工程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督查工作 ,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建设局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 。

2、程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巡查、行政执法等工作 。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环境卫生责任单位 。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 , 在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制订详细的环境卫生管理保障措施 , 并予落实到位 。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当地环卫部门联系 , 共同商定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 明确义务 , 界定职责;环卫管理部门应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 。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封闭管理 , 临城市主要道路必须设置围墙 , 围墙高度主干道路不低于2.5米 , 次干道路不低于2.0米 , 同侧道路沿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 , 色彩一致 , 大门设于临街的 , 必须采用硬质材料 , 做到美观大方 ,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第七条建设工 。

3、程作业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场地及冲洗设备 , 并落实人员对车辆出场前进行冲洗 , 冲洗场地至外围城市道路连接车行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 , 通道宽度不小于大门宽度 , 作业车辆不得带泥出场 。
第八条建设工程工地必须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 , 并保障排水畅通 , 泥浆自行处置 , 严禁直排城市下水道 , 污水、废水、垃圾等不得直排、倾倒城市内河 。
第九条建筑物拆除作业 , 拆迁单位必须配置设备等专用拆迁工具 , 倾倒余土、瓦砾、建筑垃圾等须设置边道或漏斗等专用器具 , 临街高层建筑的拆除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
第十条临街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必须设置与作业面等高、宽的安全围护网 , 安全网必须坚固、整齐 , 余土、渣土等建筑垃圾须自上而下有序输送 , 严禁直接倾 。

【工程|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倒、抛放 。
第十一条管线敷(架)设及道路开挖作业必须设置围挡 , 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5米 , 施工材料、设备及余土、垃圾等不得置于围档外 , 作业完工后24小时内必须把现场清理完毕并冲洗干净 。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 , 对施工作业区域外围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 , 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 , 并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 并将处罚决定抄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责任记录在案 。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 ___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 , 秉公执法;对 ___、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 由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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