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号令直指险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容、监管措施升级( 二 )


不过 , 在这些年的发展中 , 仍有很多险企马失前蹄 , 经营规划总是失约 。 要么是产品开发失误 , 要么业务重心偏差 , 要么投资亏损 , 只看眼前 , 缺乏长远 。
为此 , 在新版《管理规定》中 , 银保监会总结过往教训 , 要求险企应当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 。 具体包含:
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 , 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 , 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 , 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 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
银保监会表示 , 《管理规定》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 , 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 激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
险企按季披露报告
监管定期作总结
作为每个季度的总结 , 偿付能力报告的定期披露 , 不仅是监管的要求 , 更是保险公司利用自披方式倒逼自己加强风险的手段之一 。 通过偿付能力报告 , 市场可以及时查看保险公司的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 。
《管理规定》这样表示
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 , 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
与其说定期披露的偿付能力是监管派给保险公司的任务 , 还不如说是监管借助社会大众发现险企潜在问题的重要途径 。
多年前 , 当监管还未规定险企定期披露偿付能力报告时 , 一些风险性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 , 以至于监管行为出现“滞后性” 。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 2008年时 , 原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中开始要求“保险集团”统一报送 。
发展至今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早已变为季度性披露的常规项目 , 且在《管理规定》中 , 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 , 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
不过 , 从监管角度看 , 对于偿付能力的总结并非定期 , 有时半年 , 有时一年 。 但3月1日后 , 这种不定期的监管披露也需要“常规化” 。 《管理规定》要求 ,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等信息 。
“定期报送+现场检查”相结合
划定重点监管“红线”
偿付能力三项指标均“及格” , 险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能!
银保监会表示 , 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 , 《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 。 监管部门除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 还划出了“重点核查对象”: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 。
另外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会强化偿付能力现场检查 。 其中 , 现场检查包括:
○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
○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
○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
挂钩高管薪酬及股东分红
不达标者或被接管
不达标 , 就要接受惩罚 。 对于那些“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 , 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必须采取的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 。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
○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
2021年1号令直指险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容、监管措施升级】○限制向股东分红 。
可选择采取的监管措施
○责令增加资本金 。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
○责令调整业务结构 ,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 限制商业性广告 。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 ,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
○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