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号令直指险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容、监管措施升级( 三 )
○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
○银保监会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
不仅局限于保险公司业务本身的监管行为 , 将范围扩大至挂钩“董监高”薪酬水平、股东分红等利益性因素 , 更体现出市场化的监管趋势 , 且这一监管措施已开始实施 。
例如 , 在银保监会开出的2021年第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 , 就责令一家保险公司“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 , 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 , 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
如果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 , 银保监会表示 , 还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 那些C类、D类的保险公司们 , 需要注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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