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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商银行|转股型永续债获准发行后,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还会拓宽吗?】1月25日 , 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要求 , 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发展 , 近日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结合国内外实践 , 设计完善了转股型资本债券相关制度 , 并已批复浙江稠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 。 2021年1月20日 , 宁波通商银行成功发行首单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共5亿元 , 票面利率4.80% , 全场认购倍数2.1倍 。
去年12月 , 银保监会网站的批复显示 , 同意浙江稠州银行发行不超过30亿元的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浙江稠州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同意宁波通商银行发行不超过15亿元的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通商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
所谓的永续债 , 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 , 即理论上永久存续 。 在我国 , 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已有多年经验 , 银行业发行永续债则始于2019年初 , 中国银行发行不超过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关于转股型永续债 , 其实早在2019年2月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介绍支持商业银行通过永续债补充资本金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时就介绍了转股型永续债 。 潘功胜表示 , 国际上很多发行的永续债是在当中加入转股条款 , 叫转股型永续债 。 当某一个事件触发的时候 , 投资者的债券可以转为对发行人的股权 。 而减记型永续债 , 当某一条款触发的时候 , 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减记到零 。
潘功胜表示 , 如果是转股型的永续债 , 一旦条款触发的时候可能会自动转为股权 。 这就是为什么永续债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规则中 , 可以算作监管资本 。 商业银行会计意义上的资本和监管意义上的资本是有一定差异的 , 从监管的意义上说 , 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有损失吸收能力 , 是可以算为监管资本的 。
对于转股型永续债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从理论上来说 , 对于银行而言 , 减记型、转股型永续债差不太多 。 但从投资端来看 , 转股型永续债触发条件“债转股”后 , 可能还有一些残留价值 , 或者万一重组导致新的价值 。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则表示 , 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 , 对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带来一定冲击 。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协调 , 统筹配合 , 继续加强对银行补充资本的支持力度 。 建议采取切实措施 , 推动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优先股来补充资本;探索转股型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 , 进一步增强资本补充工具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 此外 , 金融管理部门还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提高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效率 , 并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发行自主性 。
值得一提的是 , 中小银行的资本渠道一直在拓宽 , 如去年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的2000亿专项债 。 2000亿元中小银行专项债在发行方式上 , 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地方金控平台间接入股 , 还有一种是可转股协议存款补充银行资本金 。
央行表示 , 下一步 , 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创新力度 ,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通过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补充资本 , 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

来源:(澎湃新闻)
【】网址:/a/2021/0126/kd642621.html
标题:宁波通商银行|转股型永续债获准发行后,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还会拓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