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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采购 法务 管理 合同


法律特征: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 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 。

7、、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 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通常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
1、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 而对方未表示异议 , 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2、如果对撤销问题 , 双方发生争议 , 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 , 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 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 , 因此其 。

8、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 , 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 。
附条件合同可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2、 折价补偿3、 赔偿损失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
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 ,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 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 , 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 , 应允 。

9、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
合同履行的规则1、 履行主体 。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 , 也包括债权人2、 履行标的 。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 , 是合同的核心内容 , 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3、 履行期限 。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4、 履行地点 。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 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5、 履行方式 。
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对标的的履行或对价款或酬金的履行6、 履行费用 。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履行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
包括了:1、同时履行抗辩权 。
2、不安抗辩权 。
是 。

10、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 , 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 , 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 , 可能会危机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 , 如仍然强迫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 , 则违背了公平原则 。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 法律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3、先履行抗辩权 。
合同担保: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
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担保合同: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即担保合同 。
【人保】保证:是指保证人担保 , 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 ,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 。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物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债权人有权 。

11、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 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 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 而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2、 抵押不转移物(抵押物)的占有 , 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 而质押要转移物(质物)的占有 , 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 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 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 , 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 , 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 , 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
特征:1、留置权是 。

12、法定权利 , 不是约定权利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 即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3、留置权的存在和行使 , 以债权人已经并持续地占有该标的物为前提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金钱保】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 , 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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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采购|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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