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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杜海涛们”颤抖!非法集资管理条例出台,明确代言费、广告费等清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出台!
2月10日 ,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以公布 ,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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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有五个章节 , 包含四十条细则 , 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人等相关概念的定义 , 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规范 。
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表示 , 《条例》体现出“打早打小”原则 , 前置了监管环节流程 , 在营销宣传与支付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 。
有金融从业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当前还需要国家大力整治金融市场 , 只有进一步理顺金融市场秩序 , 才能更好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条例》明确 ,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 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
非法集资 , 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 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
根据《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 有关部门参加 , 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从防范方面来看 , 《条例》指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 ,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 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 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 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 此外 ,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 , 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 , 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 , 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 , 及时预警提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 ,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 核对广告内容 。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 ,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近年来 , 部分明星深陷非法集资代言时常引发市场关注与议论 , 而此次《条例》也针对相关责任认定进行厘清 。 “这是从非法集资营销宣传的角度切入管理 , 明晰了广告经营者的审核责任 , 为广告经营发布者敲响了警钟 。 ”苏筱芮认为 ,
值得注意的是 , 《条例》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也作出指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 , 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 ,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
处置应及时进行调查认定 , 明确代言费、广告费清退
《条例》指出 ,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 , 涉嫌非法集资的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 , 募集基金 , 销售保险产品 , 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分页标题#e#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 , 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 , 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 。 ”《条例》还明确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 , 由联席会议确定 。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 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 对于清退集资资金来源 , 《条例》也规定了范围:
一是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是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是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是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是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是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
值得注意的是 , 《条例》明确指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属于清退集资资金来源 。 苏筱芮表示 , 这既能够为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 , 也有利于震慑市场 , 防范明星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诱导普通民众的风险 。
就在不久前 , 网利宝受害者起诉知名主持人杜海涛 , 称杜海涛拍视频声称投资网利宝躺着也赚钱 。
今年2月4日 , 法院已立案审理此案 。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也于近日发布公告称 , 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 , 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 。 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 作出不实宣传 ,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 , 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 作出不实宣传 ,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 , 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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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条例》还提到 ,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 , 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管态势高压下 , 行政处罚也有趋于从严、从重的趋势 。 苏筱芮预计 , 后续不排除出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因非法集资相关事项被处罚的情形 , “建议相关机构加大资金监测 , 做好可疑交易统计 , 在合规工作上与时俱进 , 不断完善各项合规制度 。 ”苏筱芮表示 。
国常会早前通过草案
一直以来 , 金融乱象层出不穷 。 有金融从业人士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表示 , 当前还需要国家大力整治金融市场 , 只有进一步理顺金融市场秩序 , 才能更好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
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 , 2020年12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 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
彼时会议强调 , 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 防范和化解风险 , 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 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 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 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 , 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 , 强化监管问责 。
同时 , 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 此外 , 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 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
实际上 , 早在去年4月份 , 在京举行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就曾提出 , 要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 , 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准备工作 , 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 。 不断健全执法机制 , 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

来源:(券商中国)
【】网址:/a/2021/0211/kd703571.html
标题:条例|“杜海涛们”颤抖!非法集资管理条例出台,明确代言费、广告费等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