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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北京、浙江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来源:银保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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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 , 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 , 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 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 积累期不得短于5年 , 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 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 , 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 。 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 , 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灵活交费方式 , 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 , 投保人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
其中 ,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 , 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 , 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 , 单位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相关个人账户 , 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
这一设计与国外的“401K”计划有异曲同工之妙 。 按该计划 , 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 , 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 , 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 与此同时 , 企业向员工提供数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 , 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 。 员工退休时 , 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
不过 , 与“401K”计划中雇主、雇员之间存在正式劳动雇佣关系合同不同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面向的新业态群体 , 因平台基于成本的考量 , 很多时候享受不到所谓的“五险一金” , 因此该产品的推出是对于目前正式的基本养老保险的配合 , 也能促进新业态群体挂靠的平台、单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 ,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 , 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 , 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 。 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 , 不得调整 。
在积累期 ,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 ,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 , 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
此外 , 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亦作了相应要求 , 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建立合同持续奖励机制 , 引导个人合理规划养老资金安排 , 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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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北京、浙江拟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采取灵活交费方式】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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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北京、浙江拟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采取灵活交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