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公共安全 课件 危害 点击
1、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首先应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的犯罪 。
其次 , 应区别本章罪与其他章之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造成人身伤亡 , 一种是造成财产损失 。
遇到造成人身伤亡时 , 涉及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 。
遇到造成财产损失时 , 涉及到与侵犯财产犯罪区别,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例: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杀人 , 如何定罪? 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就应定危害安全罪 , 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则是故意杀人罪 。
故区别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 , 客体间具有包容关系 。
也可以从对象 。
2、入手 。
具体案件还要根据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适用的原则来处理,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以特定的个人和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为对象 ,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遭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 故区分特定与否 , 对定罪有决定意义 。
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事先确定的人身和财产 , 并不威胁公共安全; 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或某一项(几项)财产 , 其严重后果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例1、为谋害妻子 , 在妻服用的药水中投毒杀人罪;但若在妻所在食堂的菜肴中投毒(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例2、被告 , 徐某 , 女 , 21岁; 。
3、徐某弟 , 20岁 , 民兵;为报复考上大学变心的恋人 , 制作一个振动爆炸物并邮寄到受害人的学校 , 在收发室拆包裹引起爆炸 , 当场将被害人张左耳、右手炸伤 , 并将传达室陈头部右侧炸伤 , 炸毁传达室的电钟、开水瓶等物 , 损失100多元 。
经医院诊断 , 张右耳廓炸断裂 , 右手大拇指、中指、食指炸断;陈头部右侧皮肤灼伤 , 轻度脑震荡 。
思考:爆炸罪还是故意伤害罪,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例3、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 , 作了一个定时炸弹 , 放在买菜的提兜里 , 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 。
说下午三点钟见面 。
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 , 3点爆炸了 , 不仅把情妇炸死了 , 而且炸死了集市上的其他市民 。
虽然有侵害特定对象的直接故意 , 但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 放任了 。
4、对不特定对象的侵害 , 因此 , 行为不再只是侵害特定个人的生命安全 , 而在于危害公共安全 。
爆炸罪,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例4、行为人为泄愤报复把一个规模很大的养鱼场建在鱼塘边的一个库房给烧毁了 。
里面放有很多的养鱼饲料和工具 。
放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997年刑法规定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5、 2001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改案(三) 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8,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
6、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一、罪名,放火罪 失火罪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罪状,一)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 实施危险行为 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 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14周岁;其他罪 , 16周岁) 2、加重罪状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过失犯罪,1、基本罪状 。
7、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过失 刑责年龄16周岁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减轻罪状 情节较轻 思考:考虑哪些情节,1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法定刑(主刑,1、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 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2、过失犯罪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四、典型罪名,一)放火罪 一个关键危险结果的认定:目的物脱离引燃物独立燃烧 。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认定? 思考:危险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
思考:有引燃行为 , 目的物尚不能独立燃烧的 。
8、 , 是放火罪预备还是无罪,1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失火罪,注意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 案(1)北京工艺美术厂有烧景泰蓝的锅炉 。
锅炉用液化气 。
专门建有一个液化气站 , 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 有专门的规章 。
有一次灌气的时候 , 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 导致液化气外溢 , 把整个厂烧掉了 。
从后果上看都是火灾 , 从主观上看都是过失 。
区别的要点就是发生在特定的危险品管理、使用、运输的过程中 , 因为违反这些特定的规定而过失导致火灾的 , 所以是危险物品肇事罪,1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失火一般是日常生活中不慎造成火灾的 。
而且本案还牵涉到一个更为接近的罪名即重大责任事故罪 。
但是学者评说定性不准 , 认为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
因为更符合特别 。
9、的规定 。
所以在造成火灾的时候 , 过失导致一个灾害性后果的时候 , 一定要注意这三个罪: 一个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个是失火罪或者过失爆炸罪,1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案(2)某兵工厂造雷管 , 有一个规定 , 雷管绝对不能带到炸药车间去 。
可是某技术员先到雷管车间检查雷管质量 , 说有问题把雷管往口袋里一装 。
突然来电话又催他到炸药车间去解决问题 。
他又跑过去 , 去了以后看着看着 , 一弯腰雷管掉到炸药搅拌槽里了 。
结果一试车把雷管碾炸了 , 把整个车间炸飞了 , 应该定什么罪,1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某生产队里炸山用炸药 , 队长就把炸药带回家了 , 在院子里晒 , 结果有人来不小心把烟头扔在上面 , 引起火灾 。
思考 。
10、:罪名应当是什么,18,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投放危险物质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 , 在生产、使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 , 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最明显的区别是 ,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 。
例:一农民为防盗 , 在自己所种的大白菜上故意放了很多农药 。
当地的农民为了防人偷 , 常这样 , 习以为常 。
结果 , 一妇女偷了白菜 , 把丈夫给毒死了 。
何罪,1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问题 。
例如 , 一个做豆腐的 , 错把一种剧毒物质当作卤水点豆腐 , 致使他人中毒 3、与故 。
11、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例 , 某甲的情妇被情敌挖走了 , 怀恨在心 。
买来200克杀鼠药偷放到情敌家的泔水中 , 毒死了情敌家几十头猪 。
本案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是否涉及生产经营? 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4、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主要是在有关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 , 目的通常是为了营利 , 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 。
常见的如 , 用工业酒精(甲醇)配制成食用酒销售的,2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行为例举: 1、以驾驶车辆的方法撞人;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 , (如采取不正当防盗措施且事实上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
12、 3、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射击; 4、案件:盗窃城市下水井盖引发伤亡结果;,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罪名(概括性罪名 , 选择性罪名) 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二、罪状 (叙明罪状) (一)116条-118条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 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 。
13、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3-10年有期徒刑,2、故意犯罪加重罪状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过失犯罪 1、基本罪状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减轻罪状 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例 实害犯 第124条破 。
14、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注意此罪与盗窃罪的竞合,三、典型罪名,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 如盗割动力电线的 。
与盗窃罪发生竞合关系 , 从一重罪处罚 , 但要注意: 1、构成本罪必须要求是正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
“正在使用的”一般理解是正在通电的 , 但有两点注意即使是不通电也是正在使用中,1)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 , 即使尚未通电使用 , 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农村小水电站季节性通电的线路 , 或者季节性使用 。
15、的电力排灌设备即使在暂停使用期间不通电的 , 认为是正在使用中 。
已经架设完毕 , 但尚未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线路 , 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 。
2、关于电力设备的理解 。
3、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是为了盗窃 , 而破坏电力设备的情况 。
这种情况按竞合犯处理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第三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罪名了解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20条第1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 。
16、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是实行行为 。
2、数罪并罚,3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修改案(三)之四 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7、 。
,三)劫持航空器罪 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 处死刑 。
注意犯罪对象 , 在我国刑法中 , 既包括民用航空器又包括其他的航空器 , 像军用、海关、边防、消防、公安使用的航空器都算在内 。
但要注意 , 作为国际犯罪 , 如果认为适用国际犯罪一些规则的话 , 强调它必须是民用的 。
所以说是不是民用的航空器 , 涉及到是不是国际犯罪的问题 , 但是不涉及构成不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劫持航空器罪的问题,四)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
18、徒刑,3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注意和抢劫罪的区别 。
要点: 1、目的不同 。
抢劫是为了取得占有这个交通工具 , 而劫持只是控制和支配交通工具; 2、客体不同 。
抢劫只侵犯财产 , 而本罪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 3、既遂标准不同 。
抢劫一般以取得财物控制为标准 , 而本罪以是否造成危险为标准 。
例如 , 某人有急事 , 坐小公共汽车叫改变路线 , 直奔自己那个村子去 。
小公共司机不干 , 说危险 , 某人就把刀就架在司机的脖子上 , 逼迫其改变线路 , 搞的非常危险 , 构成本罪,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危及飞行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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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与劫持航空器的界限 要点在于劫持航空器有控制、支配航行的意图 , 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这样的意图 。
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构成本罪不要求有伤害的后果即不要求有轻伤以上的后果; (2)本罪要求足以危害航行安全 , 而伤害罪无此要件,第四节 涉枪类的犯罪,自学,3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一、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重点罪名、典型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点罪名)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新增罪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重点罪名)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增罪名),3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点罪名 。
2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重点罪名)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责任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新增罪名),38,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主要罪状,一)特殊主体(身份犯 , 多为自然人 , 少数罪名包括单位) 交通肇事罪除外 (二)业务过失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 , 也可能出于过失 , 但对严重的危害后果存在过失 。
个别罪行为属故意 , 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严重的实害后果 (或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规定 , 对于严重实害后果的认定: 重大事故 ,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至人 , 或者重伤人以上人以下 , 或者财产损失万 。
21、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 。
(财产数额应当增加) 特大事故 ,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人以上 , 或者重伤人以上 , 或者死亡人 , 同时重伤人以上 , 或者死亡人 , 同时重伤人以上 , 或者财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
(财产数额应当增加,4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法定刑,一)多数罪名 , 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加重刑为37年有期徒刑 (二)个别罪名处罚较重 包括: 交通肇事罪 , 三级处罚 , 最高刑15年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刑515年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加重刑5-10年有期徒刑,4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四、罪名了解与学习提示,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 。
22、31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点要点把握: 1、航空人员 2、基本罪状造成严重后果 , 与一般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不同 , 查阅教材和文献 。
3、加重罪状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 , 没有数量要求,4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 , 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 铁路职工的范围 严重后果 特别严重后果,4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交通肇 。
23、事罪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罪名专题讨论,4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修正前:刑法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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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原只有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 修改了罪状 , 增加了罪名,4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刑法修正案(六)之一: 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注意: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一般罪 , 概括罪名 区分严重后果与严重情节;加重结果与加重情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处罚,4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六)重大劳动安全事 。
25、故罪 修正前: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修正案(六)进行了修改,4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修正案(六)之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
26、1、无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 只处罚个人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如防护网、通风设备 , 防毒器具等; 责任人员对后果的发生是否一定只出于过失?生产设施完全不符合规定的 , 行为为对危害结果是否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如矿难事件调查的安全隐患,48,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3、注意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与区别 安全设施不合格 , 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 如何定罪量刑? 例:建筑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死亡 , 案件需要查明哪些事实?如何定罪? 思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后果极其案件增多 , 特别是矿难事件 , 法定刑设置是否适当,4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增) 刑法修正案(六)之 。
27、三: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 1、无论举办者是个人还是单位 , 只处罚个人,5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大型群众性活动 国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 ,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28、(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5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点罪名 关键词:危险物品 , 违反规定 , 业务过失 , 严重后果,5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 。
29、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注意: 1、依法 , 特殊主体 , 属纯正的单位犯罪 , 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
思考:是否存在自然人的犯罪?如设计人员私自接工程 , 如何处理,5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行为故意 , 对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 , 但处罚相对其他过失犯罪而言 , 较重 。
理由何在? 思考:行为人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一定是过失 , 严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否可能包括间接故意? 3、其立法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否平衡? 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致3人死亡 , 百万元损失判10年徒刑 , 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致100人死亡 , 10万元财产损失 ,。
30、判7年有期徒刑 , 两种处罚间是否平衡,5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十)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键词 1、明知危险但对后果过失 2、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3、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5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
31、刑 。
关健词 1、特殊主体消防单位或者个人 2、经通知整改拒绝执行 3、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5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之四: 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 贻误事故抢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注意: 1、特殊主体 2、不报或者谎报的行为 3、贻误抢救 4、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57,五、典型罪名交通肇事罪(以道路交通为例)请预习,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58,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32、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五、典型罪名交通肇事罪(以道路交通为例,5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法律法规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6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一部关乎人人 , 人人都应当遵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61,一)要点提示,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1)道路交通的参与人 , 包括: 机动车 。
33、辆的驾、乘人员; 非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 在交通运输中负责指挥、调度、管理的人员; 参与交通活动的行人或其他人,6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不参与交通活动的人是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违反交通安全法 , 是否构成犯罪? 如: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渣土 , 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
属争议问题, 倾向于认定为交通肇事罪,6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只是因违背一般生活常识义务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 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如:某单位在道路上挂了一条广告横幅 , 因没有固定好被风吹落 , 横幅正好落在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甲脸上 , 甲因视线被挡 , 骑车冲向人行道 , 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应如何处理 。
34、,6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客体公共交通安全如何认定,复杂客体 ,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者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共交通秩序公共交通安全 注意: 并非所有在交通活动中因车辆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也可能是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 或者一般交通事故 。
也不是所有在道路上发生的死伤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 。
如正在行使的汽车突然发生爆炸 爆炸罪?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运输鞭炮)?故意杀人罪,6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1)限定于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不具有公共通行意义的场所 , 如工厂内部 , 小区内等 。
可依法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
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伤害罪等 。
(2)限于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 如两部自行车相撞 , 发生死伤亦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但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6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3、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主观过失没善尽注意义务 (1)注意:可能存在混合罪过 违章行为可能故意也可能过失 , 如酗酒多为故意 , 但没看清红绿灯多为过失 但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只能是过失 。
无过失者无罪 , 有故意者属其他罪 , 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不同过失类型不同判断标准,对疏忽大意的过失 注重考察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 例:行为人没有发现禁止通行的 。
36、交通标志而驶入单行道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行为人应当发现 , 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 。
“过于自信”过失主要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回避义务”和“回避能力” 。
如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的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 却轻信自己能避免 , 因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 。
行为人有回避义务和回避能力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68,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3)注意义务的来源,义务来源举例: 法定义务 , 即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 。
根据: 优者承担危险原则司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 优先通行权 (如110享有优先通行权 , 其他车辆、行人有注意义务) 据信赖原则享有通行权时应尽“直近注意义务” 确保安全原则 如无红绿灯处 , 应确保安全,69 。
3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4、客观方面,1)法定的基本情节 违法行为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2)法定的加重结果和加重情节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 (3)司法实践的定罪或加重处罚的条件,7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定罪条件之一基本刑罚 解释第2条 第1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 。
38、以上的 。
事故责任等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事故责任有专门机构予以认定 ,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
据司法解释 , 未达重大事故 , 也可予以定罪,7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定罪条件之二基本刑罚 解释第2条 第2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思考:此解释无疑是合理的 , 但 。
39、是否合法,7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加重情节之一交通肇事后逃逸(3-7年)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注意第二条内容 ) 即 , 在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逃逸 , 加重处罚 。
而 , 致一人重伤后的逃逸只符合定罪条件 , 并不加重处罚 。
注意 ,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
案例,7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例:1999年 , 某驾驶员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车高速行驶在国道324线莆田路段 , 突然看见一行人横穿马路(事发时为晚上且该路段没有路灯) , 驾驶员紧急向左避让 , 但行人 。
40、还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 。
由于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 , 加之车窗紧闭 ,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听见异常声音 , 车辆没有明显晃动 , 驾驶员以为已避开行人 , 继续驾车前进 , 在距离事故发生路段20公里处检查站被查获 , 其车辆右后轮及备用胎上粘有大量死者的脑组织 。
可否认定为逃逸? 例:西禅寺旁公交车撞倒老人致死案 。
思考:其他案件逃逸为什么不加重处罚,7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加重情节之二有其他恶劣情节(3-7年) 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 , 负事故 。
41、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7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加重情节之三因逃逸致人死亡(7-15年) 或认为属加重结果 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注意,7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A、行为人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
如肇事后逃逸 , 被害人立即被路人送往医院 , 仍不治身亡 , 是否属因逃逸致人死亡? B、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 , 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为7年 , 罪刑是否失衡?试比较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原则 。
再思考:为什么过失致人 。
42、死亡罪基本刑为3-7年 , 而交通肇事罪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相关问题,7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1、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解释第五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思考: 指使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 , 与传统共犯理论是否冲突? 被指使人应当处7-15年有期徒刑?可否因被指使而减轻? 指使人应当如何量刑,二)其他相关问题,78,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2、因逃逸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 。
43、弃 ,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实践把握,7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如何理解与把握? (1)应为:因肇事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先行行为使被害人人身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 (2)能为: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能力 (3)因果关系(对结果的支配力):肇事者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具有排他性支配力 。
(4)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思考: 行为人构成一罪还是二罪? 应视前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确定,8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3、在逃逸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1)出于过失可能再次构成交通肇事罪; (2) 。
44、出于故意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思考: 再构成交通肇事罪 , 应如何处罚? 同种数罪? 犯一罪?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未必并罚 , 看前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思考: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轻缓化,8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案例研讨 1、张金柱案 。
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倒被害人 , 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 , 张金柱不顾被害人生死继续行驶 , 导致被害人被拖挂致重伤 。
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 死刑立即执行 。
2、深秋初冬 , 某夜22时许 , 郊外公路上 , 甲驾车过失撞伤一60左右老人 , 腿部骨折(后经验伤为轻伤) , 当时老人昏 。
甲将老人扶至路边树下呈坐姿 , 而后逃逸 。
是夜 , 该地突然气温骤降并下霜 。
次日晨 , 行人发 。
45、现老人已死亡 , 系冻死 。
甲构成何罪,82,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四)问题思考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轻缓化 , 涉及问题: 1、缓刑制度 2、刑事不诉制度 3、恢复性司法 (轻罪刑事和解制度) 4、辩诉交易 5、被害人补偿制度 6、被害人救助制度,83,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 。
恢复性程序 , 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 , 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 , 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 , 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
恢复性结果 , 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 , 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 。
46、常态 , 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 , 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84,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恢复性司法认为 , 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性刑罚 , 通过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来惩罚和打击罪犯 。
“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单概括 。
除了惩罚犯罪人之外 , 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 。
通过刑事司法活动 , 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 。
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 。
它认为 , 犯罪发生以后 , 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 , 而且还包括社区 。
因此 , 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人 , 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因犯罪而对被害人和 。
47、社区造成的损失 , 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 。
资料,85,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 。
当时 , 该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 。
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 , 这两名罪犯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见 。
通过会见 , 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 , 并交清了全部赔偿金 。
这种被害人犯罪人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 。
到20世纪90年代 , 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国家、北美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 。
据估计 , 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 , 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 , 北美的恢复性 。
48、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 , 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则达1000多个,86,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设问: 社会关系如何恢复?社会公正如何实现? 刑事和解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一项制度 。
刑事和解 , 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 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 ,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 , 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 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 , 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 ,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 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
它的最大价值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 。
49、值(提纲) 周光权 论文内容,87,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一、问题之提出 传统刑法观通常将刑法理解为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所确立的判断犯罪、配置刑罚进行惩罚的规范 , 强调有罪必罚 , 不赞成对于犯罪的变通处理 。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 , 传统的刑法观念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 , 以实现理论的更新 , 否则将有碍于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 。
而法治国家刑法理论之要旨之一在于从非国家的角度重新审视刑法并由此确立新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 。
那么 , 法治国家刑法的宗旨就是培植社会公众对刑法的情感 , 使刑法为公众所接受 。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 , 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88, 。
【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课件】5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二、走出绝对强制的误区 传统刑法观和司法习惯思维都强调对于犯罪一定要用刑罚加以惩罚 , 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1)将刑法规定视为绝对命令 。
(2)将刑法制度完全工具化 。
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 , 在一定程度上水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 , 有助于软化刑法的强制性 。
由此带来的意义是:(1)增强刑法的诱导性 。
(2)促进规范共同体的形成 。
和强硬的刑罚处罚相比 , 刑事和解制度使得罪犯迅速回归社会 , 重新经营其市民生活变得更为容易,89,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三、通过达成“交易契约”终局性地解决纠纷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助于“交易契约”的达成 。
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一种契约 , 那么 , 和解的主动权就应当掌握在被害人手中 , 只要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 , 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90,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四、强调刑法宽容性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 , 在沟通过程中 , 犯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谅解 , 从而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也得到消除或者缓解 , 这样就既确立了被害人的宽容心态 , 也确立了国家的宽容心态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刑事和解是对社会冲突的及时、有效回应 , 它不是与社会冲突相对抗 , 而是与之达成妥协,91,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复习 第二章知识与理论 练习 第二章 预习 第三章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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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点击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