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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章|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制度 亲属 第四 婚姻法 亲属制度下 婚姻法--第四章


,寺 。

12、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单边取高数计算法,自己 与 兄弟姐妹 一亲等 父母 (一亲等) (一亲等)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 (一) 二亲等 堂兄弟姐妹 (二) 表兄弟姐妹 (二)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一) 三亲等 从伯叔姑 (二) 再从兄弟姐妹(三),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单边取高数计算法,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四亲等 曾伯叔姑祖父母 (一) 从伯叔姑祖父母 (二) 族叔伯姑 (三) 族兄弟姐妹 (四),姻亲的亲等计算,罗马法、寺院法都是是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的 。
,(一)配偶关系的终止,1、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自然死亡的 , 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或户籍证明的时 。

13、间为准 。
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书宣告的时间为准 。
2、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
,(二)血亲关系的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 人的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
自然血亲 , 除一方死亡外 , 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
例如 , 父母子女关系 , 既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 , 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而解除 。
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 , 仅终止双方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 因出生而形成的父母子女身份和称谓、法律上的禁婚效力和对收养人的干预权利均仍然存在 。
,(三)姻亲关系的终止,我国婚姻法对姻亲关系没有规定 。
配偶离婚或一方死亡后 , 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仍保持姻亲关系 , 听其自便 。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 。

14、定 ,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不论再婚与否 , 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下顺序法定继承人 , 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
从其立法精神可见 , 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 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
从其立法精神可见 , 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 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
未规定禁止姻亲结婚 。
,四、亲属的法律效力,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 。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
具体规定在婚姻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国籍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1、扶养效力 。
2、继承效力 。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

15、 。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1、法定代理效力 。
2、监护效力 。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无行为能力的效力 。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在我国 , 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主要是在犯罪构成上的效力 。
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 ,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 。
如果没有亲属关系 , 则构成其他罪 。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1、告诉、和解效力 我国刑法规定 , 近亲属之间的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等自诉案件(除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外) , 民事、行政纠纷案件 , 被害人的近亲属有告诉权 , 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
即“不告不理” 。
而且即使告诉 , 在人民法院判决 。

16、前 , 如被害人与加害人自行和解或原告人撤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2、回避效力 3、上诉、申诉效力 。
4、申请执行效力 。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 亲属的效力主要如下: 1、劳动者死亡后 , 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探亲休假的福利待遇 。
3、计生保险待遇,(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我国国籍法规定的亲属的效力 , 主要如下: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
此外 , 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 , 在行政法及其他法规上也有规定 。
,复习思考题,1、中国古代和现代对亲属是如何分类的? 2、如何确定亲等? 3、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4、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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