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制度 亲属 第四 婚姻法 亲属制度下 婚姻法--第四章
1、一、亲属的含义 (一)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 。
(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
,第四章 亲属制度,12,二、亲属的种类,(一)中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以宗法制为基础 , 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大类 。
1、宗亲:就是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也叫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 。
属于宗亲的包括五世之内的男性 , 也包括未出嫁的、已出嫁而被出归宗的女性以及嫁入本宗的妇女 。
2、外亲:是母方宗族的亲属 。
有权利义务关系的 , 最广泛的时候也只包括母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 母之兄 。
2、弟姐妹(舅、从母)和母之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 。
,3、妻亲:是指因婚姻而发生的妻方亲属 。
有权利义务的仅仅限于妻之父母(岳父母) 。
,中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的特点: 1、重宗亲 , 轻妻亲和外亲; 2、女子结婚以后亲等要减等计算;既一律“降服” , 因已经成为男家的宗亲 。
3、配偶不单独分类 。
,以亲属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 分三类: 1、配偶:配偶指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 。
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本源 。
2、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
3、姻亲: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血亲(1)自然血亲:,是基于人的出生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
注意: 第一、凡 。
3、是自然血亲 , 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称“同源”) 。
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 , 这种血统上的联系 , 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两大类 。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 , 不受生育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
,法律拟制的血亲 , 也称作“准血亲” , 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 , 而由法律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
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 , 而是依法创设 , 因而可依法解除 。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
,血亲(2)拟制血亲,(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 。
4、的再婚配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 , 女婿、嫂、弟媳、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
(2)配偶的血亲 包括公婆、岳父母以及妻子或者丈夫的其他血亲 , 如妻或者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甥等等 。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配偶的血亲 。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俗称妯娌) , 妻子的姐妹的丈夫(俗称连襟)等等 。
,姻亲,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 , 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
调整的亲属范围是近亲属:主要是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一定程度受到法律的调整(在抚养和继承方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仅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
【婚姻法--第四章|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5、同胞兄弟姊妹” 。
显然缩小了近亲属的范围 。
,(三)我国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三、亲系,亲系就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 也称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
除配偶外 , 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
按不同的联系标准 , 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列 。
,1、直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
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
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 前者如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养儿媳、养女婿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后者如公婆、岳父母 , 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
,(一)直系亲,(二)旁系亲,(1)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 。
6、联系的亲属 。
即除直系血亲外 , 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
(2)旁系姻亲 包括: 旁系血亲的配偶 , 如嫂、弟媳、侄媳、侄女婿、伯母、姑父、姨父、舅母、婶母等 。
配偶的旁系血亲 , 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伯叔等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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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婚姻法--第四章|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