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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呼和浩特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操作规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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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海关对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时, 对保税货物核扣其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 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 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 , 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 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及验放手续 。
涉证的货物应当 提交相应的监管证件,海关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
对未在规定期限办 。

7、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删除集 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重新向海关申 报 。
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的,应当转为报关 单方式申报 。
第十七条海关对清单申报的货物可以实施布控查验 。
对查验无误的货物,海关予以放行 。
第十八条 清单申报后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修改 或者撤销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 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走办理 。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自然月内 的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 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 中申报手续 。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
第二十条 清单归并为报关单时 。

8、,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 岸、申报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 方式1起运国(地区1装货港、运抵国(地区1运输方式、 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 致 。
第二一条 集中申报报关单应当与所对应的清单建 立对应关系 。
集中申报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 栏填报集中申报 , 提运单号栏填写所归并清单的起止 时间 。
第二十二条 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汇率计征税费 。
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报关单申 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报关单进行审核后,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规走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纳税 手续;
对涉证的货物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监管证件 。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 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 联 。
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集中申报的日期为准 。
第二十五条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 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
第二十六条 具备集中申报备案资格的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清单申报和集中申报的海关 手续 ,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时应当提交代理报关委托 书 。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关区对于集中申报管理 , 与本规程不一致 的,遵照本规程的有关规走执行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海关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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