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海关 呼和浩特 操作规程 申报 集中 进出口货物
1、呼和浩特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 , 便利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办理申报手续 , 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 货物的申报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 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童,制订本操作办法 。
第二条 关区内符合集中申报规走范围、经海关备案的, 以集中申报方式通关的进出口货物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监管通关处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本关 区内集中申报业务 。
现场业务部门、各隶属海关负责辖区内 集中申报业务的具体操作 。
第二章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 , 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以 。
2、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 出口本办法第五条规走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 X以下统称集 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 , 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 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
多批次原则上应掌 握在每月30次以上(含30次 , 鲜活货物除外) 。
第五条 经海关备案 , 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 报通关方式:(-)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 的货物;(三)公路口岸进出 。
3、境的保税货物 。
第六条 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往来的货物(即通称的 二,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走”但货物的范围不限于 M艮走的工货物 。
第七条 转关货物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 用集中申报 。
第八条 目前铁路口岸信息平台针对大宗散货的合并 舱单申报模式,不适用本办法 , 仍按照现有模式运作 。
第三章集中申报的备案管理第九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 报备案手续 ,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备案手续 。
第十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 , 应 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 备案表,见附件3 ),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 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
海关 。
4、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 。
经审 核符合规走的,核准其备案 。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 , 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 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 发货人、适用c类或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 法第五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
第十一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 报通关方式 。
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 雌 。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 更时 , 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 。
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 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 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
5、 。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适用集中 申报通关方式:(-)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二)涉嫌走私或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的;(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 地海关申请延期的 , 备案表效力终止 。
收发货人需要继续 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 , 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
第四章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第十四条 经海关核准可以适用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 , 应当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 申报清单 。
【呼和浩特|呼和浩特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操作规程】6、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 单(以下通称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
进口货物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向海关办 理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应当转为报关单方式申报 , 产生的 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的规走办理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3/0021924131.html
标题:呼和浩特|呼和浩特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