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贸易 加工 管理 暂行办法 审批
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第十三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 , 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 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 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 。
7、)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 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 。
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 , 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 , 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格式见附) , 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 。
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 。
8、准的 ,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 , 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 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 。
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 , 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 , 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 , 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 , 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 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必要时 , 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
9、 ,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类、类、类、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国办发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 , 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 , 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类企业 , 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
第十九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 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
第二十条 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 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 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 。
10、批 。
第五章 批准证变更及延期审批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 ,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 其中 , 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个月 。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 。
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 , 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 。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 , 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 , 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11、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海关凭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六章 配额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 。
配额总量由国务院确定 , 具体分配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当年有效 , 不得跨年度使用 。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 , 对需跨年度的 ,。
12、不得超过次年月底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3/0021925233.html
标题:加工|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