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有限公司 矿业 临汾市 襄汾县 山西省
1、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情况:9月8日上午7时58分左右 ,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发溃坝事故 , 尾矿库内大量的尾矿与废渣随水?市场、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矿区派出所、矿区电影院掩埋;将新塔矿业公司变电站及矿区医院部分房屋冲毁 。
事发后航拍、测绘结果表明 , 该尾矿库泄容总量达26万m3 , 流经长度2.5km , 最大宽度350m , 尾矿淹没土地总面积35.91公顷 , 尾矿所经之处 , 泥流滚滚 , 墙倒屋塌 , 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
截止2008年12月3日 , 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共造成277人死亡 , 33人受伤 , 4人失踪 ,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亿元人民 。
2、币 。
事故分析:事故发生后 ,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专家查看废弃尾矿库垮坝事故现场 , 对废弃尾矿库的范围、物质组成、地形条件和储水情况进行了调查 , 在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分析 。
认定这是一起在废弃尾矿尾上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 , 属选矿厂生产责任事故 。
调查表明 , 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是由违法违规生产还未禁绝;安全隐患排查不细 , 特别是没有对闲置多年的尾矿库排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在下发整改令后整改工作不实等四点主要原因造成的 。
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非法生产企业 。
早在二OO六年四月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被吊销 。
二OO七年八月 , 该企业的采矿证也到期 , 但实际 。
3、情况是该企业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都在大肆地滥采滥挖 。
事故责任: 事矿发生至今 , 已有多名各级领导因此次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 , 部分领导及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检查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
9月9日 , 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乡长及县安全监管部门2名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处分;13日下午 , 临汾市对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14日上午 , 山西省召开领导干部大会 , 中组部副部长张纪南同志宣布了中央对山西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决定 , 免去孟学农同志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 并同意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 。
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
此次人事调整 , 是中央对山西省襄汾县 。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4、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
作为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 ,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省长张建民同志负有领导责任;20日上午 , 山西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在临汾市干部大会上宣布山西省委调整临汾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决定: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 , 免去刘志杰临汾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 提名免去刘志杰临汾市市长职务 , 提名免去周杰临汾市副市长职务;同日 , 山西襄汾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襄汾县陶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廉会忠、襄汾县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梁德灵 , 襄汾县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刘卫光 , 襄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刘政民 , 襄汾县安监局煤炭选矿股股长王耀红 , 襄汾县安监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杨来成 , 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狄建民和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杨江华等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
检察机关侦查认为 , 这名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 在发现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23日 , 山西省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 副县长韩宝全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今日被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刑事拘留 。
检察机关侦查认为 , 山西省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在明知当天没有降大雨暴雨的情况下 , 谎报事故原因和性质、瞒报死亡人数 , 其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犯罪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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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