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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邵阳市邵阳县七里山煤矿“6.11”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


按关键词阅读: 邵阳县 邵阳市 煤矿 七里山

1、邵阳市邵阳县七里山煤矿“6.11”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 2005年6月11日 , 邵阳县七里山煤矿二号通风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 造成6人死亡 , 直接经济损失134.8万元 。
事故发生后 , 邵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 , 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
邵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 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
6月11日至14日 , 娄底监察分局委托涟邵煤矿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该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 。
6月22日至25日 , 娄底监察分局依法会同邵阳市监察局、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邵阳市公安局、邵阳市煤炭局、邵阳市总工会、邵阳市检察院和邵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联合 。

【邵阳市|邵阳市邵阳县七里山煤矿“6.11”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2、调查组 。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 ,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概述 事故时间:2005年6月11日2时10分 。
企业名称:邵阳市邵阳县七里山煤矿 。
事故地点:二号通风井井筒280米至300米之间 。
事故类别:瓦斯爆炸 。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6人(详见附件5) 。
直接经济损失:134.8万元(详见附件4) 。
二、事故单位概况矿井概况七里山煤矿位于邵阳县九公桥镇内 , 属县办国有煤矿 , 斜井开拓 , 设计3万吨/年 , 2004年实际产煤3万吨 , 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 。
该矿下设立山井、二号通风井 。
事故发生在二号 。

3、通风井 。
七里山煤矿开采枫江溪矿区南段六井田二迭系龙潭组煤层 。
该井田含煤5层 , 其中2、3、5煤层仅具层位 , 属不可采煤层 , 1煤层局部可采 , 4煤层为本矿井主采煤层 。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相对瓦斯涌出量42m3/t;煤尘爆炸指数未测定 , 但该矿区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煤尘爆炸事故;自燃倾向性为3类 。
该矿实行承包经营 。
2004年9月30日七里山煤矿矿长何中清(简称甲方)与承包人黎华峰(简称乙方)签订了邵阳县七里山煤矿立山井承包合同书 , 承包期为8年 。
刘立山不具备承包建井资格 , 但于2005年5月 , 承包建设(简称丙方)七里山煤矿二号风井 。
甲方对乙方实行安全监管 。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七里山煤矿甲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措施 。
乙 。

4、方派唐新国监管丙方的安全生产 , 丙方由谢志学负责安全生产 。
事故地点概况七里山煤矿为解决立山井南翼道田冲向斜西翼采区通风问题 , 经湖南省煤炭工业局、邵阳市煤炭局批准 , 同意兴建二号通风井 。
七里山煤矿委托邵阳市煤矿设计室编制了邵阳县七里山煤矿立山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
原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该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批复 。
二号通风井设计座落在七里山煤矿立山井道田冲向斜西翼4号线以南 , 龙家冲背斜脊部50m处西山坡上 。
二号通风井设计沿底板开掘 , 长360m , 坡度28 , 方位98 , 净断面2.4m2.4m , S=5.1m2巷道支护采用半园拱形 , 料石砌碹 。
于2004年5月开工 。
由于井筒掘进方向穿过一背斜构造 , 在180m处开始 。

5、 , 分别见1煤(0.6m)、2煤(0.2m)、3煤(0.2m) , 在385m处开始 , 分别见3煤(0.23m)、2煤(0.23m)、1煤(0.65m) 。
在井筒360m处(+109m水平)开掘了一条3米左右的平巷 。
至事故时 , 二号通风井井筒掘进了410m 。
二号通风井为在建风井 , 施工期间安装了一台JBT11KW局部通风机配400mm胶布风筒供风 , 出口风量40m3/min左右 。
事故前风筒仅送至井筒360m处(+109m水平)处 。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2005年6月10日四点班16时 , 二号通风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值班长兼瓦斯检查员谢志学带5人下井 , 到井筒+109米即斜长360米平巷内花拱 。
21时15分 , 地面绞车 。

6、司机莫美艳放完了3车料石、2车拱架后 , 看见谢志学等6人升井吃晚餐 。
23时 , 莫美艳便问吃完晚餐后又准备下井的谢志学 , 风机怎么停开 , 谢志学说:“风筒烂了 , 要补” 。
当莫美艳放了2车水泥河沙后 , 谢志学便安排小工曾令华等2人带材料下井补风筒 。
谢志学等6人继续下井在原处花拱 。
23时30分 , 莫美艳启动风机 。
6月11日零时10分 , 就下班 。
6月11日零点班 , 地面绞车司机李晓莲当班 。
1时30分 , 因下大雨且无提升任务 , 李晓莲离开井口到宿舍 。
2时左右 , 雷雨交加 , 一声炸雷 , 全矿停电 , 雨仍在不停地下 , 但雷声停了 。
4时30分 , 雨点停了 。
李晓莲到井口发现二号通风井绞车房棚子被掀翻了 , 风筒没有了 , 意识到井下可能发生事故 , 随即向 。

7、左田明作了报告 , 左田明向矿领导等有关部门报告了情况 。
邵阳县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 , 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 , 并成立了救灾指挥部 。
7时12分 , 邵阳市救护大队赶到事故矿井 , 立即下井侦察和接风筒 。
井口下去2m , 检测CH4:0.5% , CO:0.002% 。
巷道垮塌严重 。
井口下去80150m处 , 检查CH:4% , CO:0.0026% 。
将风筒接到170m处 , 风筒出口风量较小 , 风流中CH4:1.71.9% 。
CO:0.017% 。
将情况汇报指挥部 , 要求增加一台11kw局部通风机 , 救护队继续侦察 , 到达300m处 , 检查CH4:9.7% , O2:19% , CO:0.07% 。
巷道拱顶全部垮落 , 为防止因岩石掉 。

8、落撞击火花引爆瓦斯 , 侦察小队撤离井下 。
6月11日10时 , 又增加了一个救护小队 , 将两台11kw局部通风机同时送风至360m处 , 有害气体降至煤矿安全规程允许浓度 , 并安装了通讯电话 。
侦察至360m处 , 发现6名遇难矿工 , 全身裸体呈红色 , 烧伤面积95% , 均死亡 。
到19时30分左右 , 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二号通风井+109m下段未送风 , 形成盲巷并积存了大量的瓦斯;当班和上班局部通风机时停时开 , 且风筒破口多 , 当头供风量不足 , 井筒内瓦斯不易排除;砌碹巷道局部空顶积聚了瓦斯 。
井上、下没有装设防雷电装置 , 雷击产生放电火花 , 引起了井筒中积聚的瓦斯发生爆炸 。
井下停电、停风后没有及时撤出作业 。

9、人员 , 在瓦斯爆炸后造成人员伤亡 。
(二)间接原因1现场管理混乱 。
没有及时处理二号通风井井筒+109米以下50米盲巷;没有及时充填井筒内揭煤处拱顶空顶;未及时修补破烂风筒;局部通风机时停时开;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 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
2安全管理不到位 。
甲方没有严格按监控管理措施加强对乙方的监管 , 督促整改隐患不力 , 监管不到位 。
乙方监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 督促二号通风井负责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 配齐自救器 , 安装避雷设施 。
二号通风井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地面无人值班;在没有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情况下 , 超掘30米;对井筒内瓦斯超限隐患 , 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

10、 。
二号通风井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 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差 , 违章无风作业 。
邵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对七山里煤矿及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二号通风井疏于管理 , 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不严 。
(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已在事故中死亡 , 免予追究责任人员谢志学 , 二号通风井安全生产负责人 , 值班长兼瓦斯检查员 。
明知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 不检查瓦斯 , 违章安排工人无风作业、瓦斯超限作业 。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规定 。
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
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免予追究责任 。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刘立山 , 二号通风井及简易副井负责人 。
没有配备 。

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员;没有组织建立地面值班制度;没有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变更设计 , 组织超掘30米 , 又未及时处理积聚的瓦斯;没有配齐自救器;安排未经培训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上岗;对井筒内瓦斯超限隐患 , 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9、17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
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
根据刑法第134、135条的规定 , 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
(三)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1.唐新国 , 乙方承包集团股东之一 , 乙方技术负责人 , 主管七里山煤矿立山井、二号通风井的技术测量工作 , 代表乙方分管二号通风井安全生产 。
对丙方瓦斯超限、未安装避雷设施等隐患组织查处不严;对丙方未 。

12、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按设计施工督促不力;对丙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的规定 。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 并予以辞退 。
金怡顺 , 七里山煤矿(甲方)技术负责人 , 负责全矿的技术和丙方的安全监管工作 。
没有严格按监控管理措施加强对乙方的安全监管 , 制止丙方擅自改变设计不力;对丙方瓦斯超限、未安装避雷设施等隐患组织查处不力 , 监管不到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 ,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 , 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
王长新 , 中共党员 , 七里山煤矿(甲方)副矿长 , 分管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
没有严格按监控管 。

13、理措施加强对乙方的安全监管 , 督促丙方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人员不力;对丙方瓦斯超限、未安装避雷设施等隐患组织查处不力 , 监管不到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 ,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 , 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何中清 , 中共党员 , 七里山煤矿(甲方)矿长 , 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
督促乙方严格落实监控管理措施不力;对丙方瓦斯积聚、未安装避雷设施、未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员、未建立值班制度等事故隐患组织查处不力 , 监管不到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7、38条的规定 ,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 ,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李青云 , 中共党 。

14、员 , 邵阳县煤炭局安全股股长 , 驻包括七里山煤矿在内的九公桥片二组组长 。
对七里山煤矿二号通风井检查不严 , 监管不力 。
违反煤炭法第66条的规定 , 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
比照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2条规定 ,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艾海柱 , 中共党员 , 邵阳县煤炭局局长 。
对七里山煤矿承包经营或建井 , 疏于管理 , 监管不力 。
违反煤炭法第66条的规定 , 对事故负领导责任 。
比照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2条规定 , 给予行政警告过处分 。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刘立山 , 不具备承包建设矿井资格 , 建议七里山煤矿依法解除其承包建井合同资格 。
黎华峰 , 乙方承包集团负责人 。
督促丙方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 。

15、人员不力;督促丙方健全值班制度不严;对丙方瓦斯超限、未安装避雷设施等隐患组织查处不力;未严格审查建井资质;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9、17条的规定 。
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 , 另案给予经济处罚 。
六、防范措施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
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建立内部安全机构 , 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坚持矿长、投资人下井跟班制度 ,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
强化现场管理 , 严禁无风组织施工 。
建立承包经营者资质审查和管理制度 , 杜绝以包代管;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 增强事故预防 。

16、和应急处理能力 , 杜绝违章作业 。
邵阳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的监管 。
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督促煤矿配齐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督促煤矿加强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和瓦斯监测 。
各煤矿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 , 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 , 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
邵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 做到责、权、利结合 。
要切实履行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能 , 深入基层、深入井下 , 依法监管 , 严禁按程序审批建井 。
邵阳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煤矿的安全管理 。
对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要重新组织一次调研 。
凡发包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 一定要补签;不具备建设资质严禁承包矿井建设;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统一协调、管理 , 严禁以包代管 , 层层发包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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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邵阳市|邵阳市邵阳县七里山煤矿“6.11”瓦斯爆炸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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