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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用社(银行)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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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信用社员工管理 , 强化劳动纪律 , 提高工作效率 , 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 , 规范员工出勤、请(销)假行为 , 根据国家有关假期法律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实际 , 特订立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县联社机关部室(中心)及辖内机构全体员工 。
第二章休假规定第三条员工在正常出勤日或在正常工作日内因公、因私、因事、因病等情况下确实不能出勤或必须离开工作场所时应按规定请假 。
根据请假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病假 。
病假是因员工患病 , 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 需要休养而给予的假期 。
(二)事假 。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 , 经单位批准给予的假期 。
(三) 。

2、年休假 。
年休假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 照顾员工本人及家庭生活 , 调节或解除员工工作疲劳而给予的假期 。
(四)探亲假 。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 下同 。
)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在公休日相聚 。
(五)婚假 。
婚假是员工结婚而享受的假期 。
(六)产假 。
产假是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 。
(七)丧假 。
丧假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 , 为料理丧事而给予的假期 。
(八)国家法定节日假 。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 。

3、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第二类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执行 , 如:妇女节、青年节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 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 按照各该民族习惯 , 规定放假日期 , 如彝族年等 。
(九)公休假 。
根据国家规定 , 员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
(十)计划生育假 。
有生育能力的员工施行节育手术 , 或女性员工避孕失败怀孕后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 凭医疗保险机关指定的医院或急诊所在的医院出具的证明 , 可准假休息 。
(十一)工伤假 。
员工因工负伤 , 经医疗保险机关指定的医院或急诊所在的医院出具的证明 , 可请工 。

4、伤假 。
(十二)强制休假 。
县联社人力资源部每年要安排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强制休假 。
必须坚持“错位”安排 , 业务正常开展的原则 , 不能因强制休假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坚持安全责任制落实的原则 , 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 ,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坚持稽核审计的原则 ,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后 , 要安排稽核人员对岗位工作职责的履职情况 , 开展专题检查 , 出具稽核报告 。
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四条员工请假须自已事先按规定填写“员工请假条”并附相关证明 , 经权限负责人批准后方可 , 审批后的请假条交考勤员据此登记 。
信用社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假期 , 并落实好员工请假期间的代班工作 。
第五条员工请假遇特殊原因(如急病、突发事故、假期延期等), 。

5、须在请假当日打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 , 事后员工本人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
第六条无请假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未出勤或擅自离开工作场所将被视为旷工 。
第七条病、事假最少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年休假、特别假和公假以4小时(半天)为计算单位 。
第八条 请假审批权限如下:假别批 准 权 限批 准 范 围批 准 人病 假事 假1-3(含)天一般员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社、储蓄所负责人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主任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主任、联社部室负责人县联社分管领导县联社领导市(州)办事处3-5(含)天一般员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社、储蓄所负责人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主任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主任、联社部室 。

6、负责人县联社理事长县联社领导市(州)办事处6天(含)以上一般员工县联社理事长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县联社理事长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主任、联社部室负责人县联社理事长县联社领导市(州)办事处特别假期公 假年 休 假强制休假县联社人力资源部出差市内信用社(部室)负责人市外信用社(部室)负责人或县联社分管领导第九条各类假期请假应填写的单据及应附的相关证明如下:假期类别填写单据应附的相关证明备注A病假请假条1) 医务室证明或医务室认可的指定市/区级医院病历证明原件 。
2)病历卡或住院证明原件 。
外地诊治应获得县级医院的证明 。
B事假请假条事假超过三天应附相关说明 。
C年休假请假条D特别假期:婚假请假条政府相关部门核发 。

7、的结婚证明 。
丧假请假条产假/护理假请假条准生证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临产有效证明 。
临产证明可于事后一个月内补交 。
E公假:工伤假请假条1) 医务室证明及指定县级医院诊断证明 。
2)工伤报告书 。
紧急情况可于事后补交 。
计划生育假请假条指定县级医院证明或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
其它公假请假条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 。
外出工作:出差出差申请单出差审批意见第四章病假第十条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疗或休息时须依照下列规定申请普通伤病假(以下称病假) 。
(一)员工请病假需持有医疗保险机关指定的医院或急诊所在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 方可休假 。
(二)职工因违法乱纪或打架斗殴等不正当行为造成伤、病不能上班的 , 按 。

8、事假对待 。
(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院证明或伪造病历及相关证明请假者 , 按旷工处理 。
(四)员工一个月内病假超过10天 , 县联社可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
第五章事假第十一条员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依照下列规定申请事假 。
(一)事假前应写“员工请假条”并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县联社领导审批 , 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员工申请事假时 , 核准负责人可根据事假情形或期限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说明;
(三)工作时间内事假外出未填写请假条或未经核准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 , 将视为旷工;
(四)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4天;
(五)事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依据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
1全年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全额计发薪资;全年事 。

9、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 , 年终扣减绩效工资 。
扣减数=该员工全年绩效工资/(全年天数-全年公休假天数-法定假天数)事假天数 。
全年事假在7天以上14天以内的 , 当月薪资=基本工资+津贴-(基本工资+津贴)/当月天数80%请假天数;全年事假在14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申请办理停职 。
第六章 年休假和强制休假第十二条在信用社(银行)连续工作满一年期限者 , 方可享受年休假 。
强制休假由县联社人力资源部年初进行统一安排 , 交县联社审批后 , 组织全县信用社员工实施 。
强制休假采取临时通知、调岗的办法 , 被通知休假人员应办理全部业务工作交接 , 稽核部门跟进检查休假人岗位业务工作 。
第十三条年休假给假标准:(服务期核算以到职日为 。

【信用社|信用社(银行)请(销)假管理办法】10、基准)员工在信用社服务满一年后至10年享有五天(即5个工作日)年假 , 1120年10天 , 20年以上15天(以后每多服务一年递增一天 , 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强制休假假期:员工强制休假至少7天 , 但不超过10天 。
第十四条年休假申请规定:(一)员工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 经相应权责负责人审核后 , 将请假条递交考勤员做好登记工作 。
(二)经准假的员工应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
(三)休婚假的前后一个月内不得申请年休假;既符合探亲假、产假、婚假条件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 , 除可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外 , 还可享受年休假;由单位安排疗养的员工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
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休假天数的 , 可补足休假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 。

11、、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员工 , 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员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 , 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
(四)年度休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年度休假天数以天为计算单位 , 超过0.5天计为一天 , 不足0.5天不计 。
(五)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 。
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安排的 ,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 可以分段安排 。
未安排或未休足年休假的 , 可抵扣当年病、事假 。
或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 可将假期移至下一年 。
且每次休假时间需在一天以上 。
(六)年休假未休或未休足者 , 作自动放弃处理 , 不发放薪资作为补偿 。
但员工因生产任务紧张或配合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 , 员工可保留其假期另行申请未休完的年休假或改领补偿工资(经县联社审核 , 可 。

12、对照休假天数按每天按日工资额的 %发放) 。
(七)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
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 , 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
(八)如因工作需要 , 员工应自觉服从单位的安排 。
第十五条 强制休假的员工 , 必须做好工作移交 , 服从组织 , 听从安排 , 文明休假 , 严格自律 , 严禁“六害”行为发生 , 休假期间 , 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 凡出县以外休假的员工 , 必须坚持报告制度 , 不得我行我素 。
第十六条年休假、强制休假期间全额计发薪资 。
第七章 特别假期第十七条探亲假 。
(一)员工探望配偶 , 每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30天 。
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 , 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 。

13、探亲假 。
(二)未婚(含离婚后未再婚)员工探望父母 , 每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20天 。
如因工作需要 , 当年不能探望 , 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 , 可以两年合并给假一次 , 假期共45天 。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 , 每四年给假一次 , 假期为20天 。
(四)探亲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 。
员工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第十八条婚假 。
凡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申请婚假 。
(一)婚假给假标准:婚假一般为5天 , 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 ,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者 , 增加婚假20天 。
(二)员工结婚当时因故未休婚假者 , 可于结婚之后一个月内申请婚假但不得分段申请 。
(三)员工婚假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 , 以便工作的交接与安排 。
婚假不得与年 。

14、休假合并休假 。
(四)婚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 。
婚假期间全额计发薪资 。
第十九条丧假 。
(一)丧假给假标准: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是独生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直系亲兄弟姐妹死亡时可申请丧假5天 。
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是非独生子女) , 可申请丧假2天 。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 , 省外增加3天 , 省内增加2天路程假(途中费用自理) 。
(二)丧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 。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第二十条产假 。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服务满一年的晚婚初育正式女员工可申请产假 。
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一)女员工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 以便工作的交接与安排 。
未经批准的产假视为病假 。
( 。

15、二)正常生育者 , 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 , 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 , 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
(三)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 , 增加产假30天 。
(四)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 凭医疗保险机关指定的医院或急诊所在的医院出具的证明 , 可休假15天;怀孕四个月或四个月以上流产的 , 可休假42天 。
(五)女性员工产假期满后 , 在其婴儿不满一周岁时 , 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 , 一次30分钟 。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 每次增加30分钟 。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
(六)女性员工产假期满后 , 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 , 经医疗保险机关指定的医院或急诊所在的医院证明需继续休假的 , 其继续休假按病假期处理 。
(七 。

1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 不享受产假待遇 。
第二十一条护理假 。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已婚正式男性员工 , 其配偶初育时凭准生证和配偶临产有效证明 , 可申请男方计划生育护理假 。
(一)男员工可享受计划生育护理假5天 。
(二)男员工计划生育护理假必须在配偶产后第一个月内休完 。
(三)护理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 。
护理假期间全额计发薪资 。
第八章 公假第二十二条工伤假 。
员工因职业灾害或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疾病 , 经指定医院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确诊后 , 其治疗和休养的时间给予工伤病假(简称工伤假) 。
(一)员工申请工伤假应有本公司医务室证明或指定市县级医院诊断证明连同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报告书 。
紧急情况可于事后补交 。
(二)员工 。

17、工伤医疗终结时 , 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依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
(三)时间认定:在工作时间及上下班1小时内因公受伤皆视为工伤时间 。
(四)假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五)工伤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 。
工伤假在治疗期间全额计发薪资 。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假 。
(一)员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进行绝育、节育、避孕或人流时 , 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假期为35天) 。
(二)计划生育假期间薪资计发标准 。
计划生育假期间全额计发薪资 。
第九章 销假第二十四条员工休假完毕后 , 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销假 。
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告知考勤人员 , 做好考勤登记工作第二十五条员工因生产任务紧张或配合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 , 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报告 , 做好销假登记 。
第二十六条员工返回后 , 按规定办理工作岗位交接 , 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的 ,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附件:员工请假条请 假 条申请人所属部门性质时间部门意见权限部门领导意见事由: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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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信用社|信用社(银行)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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