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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衡水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技术 建筑 管理 规定 间距 衡水


(五)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 , 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


7、(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 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 , 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 , 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 , 多层建筑退让不 得小于 5 米 , 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 8 米 。
建筑沿铁路建设时 , 退铁路边轨不小于 20 米 。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
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 , 南侧不小于16 米 , 北侧不小于 20 米 , 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 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 5 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 。

【衡水|衡水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8、时 , 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 16 米 , 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 10 米 。
(二)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3 米 , 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 6.5 米 。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 , 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 , 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 ,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
(五)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 , 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 筑高度的 1.3 倍 , 侧向不小于 1.0 倍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 , 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 , 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 理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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