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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追讨电费|举案说法——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追讨电费 一、案件例举 建达公司为 ...】1、举案说法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追讨电费一、案件例举建达公司为一原料加工企业 , 1997年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 , 建立了供用电关系 。
多年来 , 双方一直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从2006年开始 , 建达公司由于疏于管理 , 经营不善濒临破产 。
供电企业得知后经查发现建达公司有4万余元电费尚未支付 。
经供电企业了解 , 该企业已无支付能力 , 但在2005年曾出售原料产品给虹光建材公司 , 至今仍未收回到期货款9万余元 , 供电企业得知后 , 遂以虹光公司为被告 , 建达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
经法院审理 , 最后判决虹光公司支付供电企业人民币43728.23元 ,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供电企业与建达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这是一起供电企业行使 。

2、代位权追讨拖欠电费的成功案例 , 但是代位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 , 其有比较严格的条件 , 笔者试分析之 。
二、代位权的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作了如下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本案中 , 供电企业为债权人 , 建达公司为债务人 , 虹光公司为债务人的债务人 , 又称次债务人 。
建达公司由于怠于行使其对虹光公司的到期债权 , 而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债权 , 供电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虹光公司追偿 , 这使原本没有任何关联的企业 。

3、(供电企业和虹光公司)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 有力的化解了三角债造成的债的清偿问题 , 维护了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 。
三、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对该项制度做出详尽的解释 , 仅有30条的解释中用12条的篇幅对代位权制度进解释 , 这一现象表明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代位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
那么行使代位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试结合法条作以分析:1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 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 , 而约定的履行日期已满 。
用电付费受法律保护 , 且定价和计算方式都由国家相关机构作出 , 一般情况下 , 供用电合同规定的付费日期都 。

4、为用电结算日后的10日之内 , 所以满足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条件 。
2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意味着债务人不仅应当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 , 而且此种权利必须到期 , 因为没有到期 , 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和债权人追偿不能之间有因果关系 , 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 , 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所致 。
本案中 , 建达公司之所以支付不能 , 原因就在于没有行使其对虹光公司的到期债权 , 进而造成供电企业电费债权不能实现 。
3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这主要针对用电人是个人而言的 , 假如某甲拖欠电费数目较大 , 自己去年因为车祸享有10万元的赔偿请求权 , 供电企业便不可直接以肇事方为次债务人进行追偿 , 这也是法律对债务人基本权利的一种特殊保护 。
综上 , 供电企业在行使代位权诉讼时 , 必须熟练掌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代位权的一系列规定 , 对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多加关注 , 及时依法行使代位权 , 这样 , 又将给供电企业的电费债权实现增添了一重法律保障 。
作者:王文哲单位:太白供电分公司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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