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园林绿化 管理 规定 11
第三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园林绿地 , 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 。
指向群众开放游览的公园、名胜古迹、街道广场的绿地、绿带 。
(二)专用绿地 。
指各机关、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住地内的绿地 。
(三)生产用地 。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种苗的苗圃、花圃和母树林 。
(四)防护绿地 。
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以防护为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五)风景林地 。
指县城、郊区各公园、风景区及风景点 。
本规定所指的绿化设施 , 包括亭、廊、花架、喷泉 , 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
本规定所称绿线 , 是指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易门县人民政府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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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4963.html
标题: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_1(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