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园林绿化 管理 规定 11
1、书山有路勤为径 , 学海无涯苦作舟 。
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试行)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发布登记编号:玉府登202114号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21日易门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二八年八月四日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 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县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乡 。
2、(镇)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本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 必须做好本区域的绿化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城的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 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共建等形式 , 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单位实际 , 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 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 , 组织县建设局和相关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并 。
3、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 。
第八条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的 , 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 , 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
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 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 ,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根据绿化用地标准 , 严格绿化规划审批程序 , 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进行建设和验收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4、一)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 , 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 , 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 , 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
(二)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 , 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居住区改造 , 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企业绿地率不低于30 。
(四)县城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
(五)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 , 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 , 绿地率达到60以上 。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 ,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
5、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
异地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异地绿化补偿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 异地绿化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 。
第十二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 , 建设单位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确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 , 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 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 。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 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的 , 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 , 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 实行分工负责制 。
(一 。
6、)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 , 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 , 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所有权单位负责;(四)居民庭院内绿地 , 由居民自行负责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4963.html
标题: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