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十七 诉讼 案件 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1、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诉讼案件管理 , 规范诉讼行为 , 明确诉讼责任 , 降低诉讼风险 ,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 , 是指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集团公司或集团成员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与集团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各类纠纷案件 。
第三条 诉讼案件应遵循分级管理、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进行 。
第四条 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集团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 , 实行责任追究制 。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集团诉讼案件的业务管理部门 , 负责集团公司 。
2、诉讼案件和集团成员单位特殊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协调、督办和检查等工作 。
第六条 集团公司综合案件性质、涉案标的、诉讼风险、影响程度 , 经研究作出的案件评估和指导意见 , 案件诉讼单位应当遵照办理 。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和知情人应对案件证据材料、处理方案等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保守秘密 , 不得泄露 。
第二章 案件分类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下列诉讼案件的管理:(一)以集团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二)集团公司分公司、派出机构、特殊成员发生的以集团公司名义诉讼的案件;(三) 子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1、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2、案件标虽在200万元以下 , 但诉讼结果可能对集团整体信誉和利益有重大影响 。
3、的案件;3、涉及与建设、招标、设计、监理等单位及政府部门诉讼的案件;4、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四) 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诉讼案件 。
第九条 子公司负责管理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且由集团公司管理以外的诉讼案件 。
第十条 诉讼案件实行管理与承办相分离 , 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案件 , 根据案情需要 , 可委托或授权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单位办理 。
第三章 案件报告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分公司、派出机构、特殊成员和子公司(属集团公司管理范围)的纠纷案件发生后 , 认为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 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 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并提交合同、协议和有关证据材料 。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业务 。
4、部门、分公司、派出机构、特殊成员和子公司(属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在收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后 , 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 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并提交合同、协议和有关证据材料 。
第十三条 诉讼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及受诉法院(仲裁机构)情况;(二)主要事实和证据材料;(三)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案件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 应立即与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 , 进行初步核实 , 并将核实情况报告集团公司领导 。
第十五条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 , 发生的有关放弃诉讼请求、反诉、和解、上诉、申诉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
5、、先予执行、执行等重大诉讼事项 , 应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
第十六条 在诉讼案件和解或审结、执行完毕后 , 承办单位应在30天内将有关和解或审结、执行情况报告集团公司 。
第十七条 子公司直接管理和承办的诉讼案件 , 在处理过程中 , 如遇诉讼情势突变或诉讼资源不足 , 需集团公司指导或协助的 , 也可向集团公司报告 。
第四章 案件评估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收到案件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 法律事务部门在初步核实案件的基础上 , 3日内作出案件评估及处理方案 , 报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 , 可能对集团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 应提请集团公司召集专门会议评估 , 作出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 。
第十九条 案件评估内容应包括:(一) 。
6、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二) 合同(协议)有无管辖(仲裁)约定条款;(三) 诉讼时效是否逾期;(四)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 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关联;(五) 案件诉讼(仲裁)可能对集团公司整体信誉及利益和地域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六) 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预测分析;(七) 确定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的利弊关系;(八) 对诉讼组组成人员的选择及诉讼方略建议;(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5028.html
标题:十七|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