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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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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总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
第七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 , 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 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
第二十四章 文字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 ,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 , 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七十八条 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 , 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 , 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 , 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 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在中国_签字 。
甲方:_乙方:_丙方: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全文完-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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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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