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资金 风险 浅析 预付 反映 基层
【基层|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1、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今天 , 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 险范文 , 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2016 年 8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53号) , 其中第三、四条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 时 , 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 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 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 , 应该及时予以 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 既没 。
2、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 制;第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 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在 53 号文表述中 , 明确销售预付卡收入属于预收资金 。
因此购卡企业在购买 预付卡时 , 即便取得了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如果未发生实际消费 , 按照 权责发生制原则 , 这部分支出不应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 以防止企业按照调整结算 时间点 , 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 , 调节利润 , 导致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收 , 给 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
售卡企业售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不再确认增值税收入 , 应 该在实际发出商品时确认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 ,。
3、使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
同时 , 使用购物卡消费 , 持卡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 , 实现收入与开票的时间性差 异和持有方 - 售卡方主体差异 , 导致企业所得税准确核算收入的难度加大 。
如果售卡方同时是销售方 , 是否需视同其销售了商品或服务 , 需要缴纳增值税 。
预收的资金需明确视同销售商品或服务;若只要售卡方未提供商品或服务 , 是否可 以一直不需缴纳增值税?若是 , 则售卡方在实际销售商品时 , 因不能向持卡人开票 发票 , 也不需要对自身开具发票 , 企业如果将其作为未销售商品或未提供服务处理 ,会产生涉税风险 。
如果售卡方仅是结算机构 , 本身不可能销售商品也未提供服务 , 向售卡方征增 值税不符合条例 。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 。
4、票表面上看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凭 证 , 实质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
同上 , 持卡人在多长时间内未消费的预存资 金 , 售卡方需要缴纳所得税 , 也需要明确规范:先缴纳了所得税的支付卡事后消费 且取得相关发票的 , 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否则 , 售卡方取得的、一直未消 费的资金 , 同样存在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又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风险 。
预付卡使用过程中 , 形成的部分资金沉淀需要关注 。
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 ,部分持卡人可能不再用于消费 , 或者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长期闲置或者其他 原因形成资金沉淀 。
资金实质属于持卡人的坏账 , 对于发卡企业而言应确认营业外 收入而在预收(应付)科目长期挂账 , 沉淀资金有明显影响企业年度利润的可能 , 需要对提供预付卡业务企业的预收部分资金加强管理 , 控制风险 , 压缩预付卡资金 池堰塞湖规模 。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0/0023836583.html
标题:基层|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