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担保 合同 第五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本案中主合同 。
本案中主合同 有效 , 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 , 属有效 , 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 , 属 于有过错 , 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于有过错 , 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 , 所万元 , 所 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
万元 。
3、保证方式未约定 , 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未约、保证方式未约定 , 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未约 定 ,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定 ,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个月 。
第 。
41、三节第三节 质质 押押 一、质押的概念和有关各方一、质押的概念和有关各方 债务人债务人或者或者第三人第三人将其将其动产动产或者或者财产权利财产权利移交移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占有 , 以 , 以 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 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 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 务时 ,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务时 ,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一)概念(一)概念 1.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2.质权人债权人质权人债权人 3.质物移交的动 。
42、产、财产权利质物移交的动产、财产权利 (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 2.质押物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物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股份、商标权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股份、商标权 3.质押物被债权人占有;质押物被债权人占有; 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合同(一)动产质押合同 1.主体主体 (1)出质人:将出质物交给主合同债权人 , 以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将出质物交给主合同债权人 , 以作该债权担保的人 (2)质权人:因享有债权而占有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 并在债务人)质权人:因享 。
43、有债权而占有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 并在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 可以处分质物并优先受偿的人 。
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 可以处分质物并优先受偿的人 。
2.形式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3.生效生效自质物自质物移交于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质权人义务(二)质权人义务 1.1.保管义务保管义务 2.2.将质物提存的 , 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将质物提存的 , 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 清偿债权的 , 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清偿债权的 , 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3.3.质权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质物的义务质权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质物的义务 4.4.返还质物的义务返还质 。
44、物的义务 5.5.未经出质人同意 , 在质权存续期间 , 不得为担保自己未经出质人同意 , 在质权存续期间 , 不得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 , 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债务 , 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三、权利质押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一)权利质押的标的 2.2.股权股权 (股票、股份)(股票、股份) 1.1.证券债权证券债权 (汇票、支票、本票、(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提单) 3.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专利权 , 著作权) 4.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生 。
45、效(二)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1.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
起生效 。
2.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 登记 , 质押合同自登记 ,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登记之日起生效 。
起生效 。
3.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 , 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质押合同自出质的 , 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登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0/0023836804.html
标题: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