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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一)(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消费者权益 略论 发展 合同法 保护


原因在于 , 一般说来 , 作为经营者的一方和作为消费者的购买方在信息上是不平等的 , 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 我们不能因为某购买者掌握信息的水平超过了一般水平而从法律上限制这一部分人的权利 , 因此 , 应当视 “王海 ”们为消费者 。
三、从消费者角度对债法主体的分析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 是合同是否生效的三要件之一 , 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民法通则55 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新合同法第九条 。

7、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 , 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必须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第三条的规定 , 所谓 “相适应 ”可以 “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 , 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 以及行为标的数额 。

8、等方面认定 。
”从国外来看 , 德国也民法规定 , “未满七岁的儿童 不具有此种(行为)能力 。
”(德国民商法导论 ,77 页 ,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1996 年 12 月版)那么 , 实际生活中 , 或者是说在日常大量发生的民事行为消费行为中 , 上述法律原则是否可行?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消费行为是否应按照传统债法的原则而认定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呢?我们认为 , 消费行为作为一种较为独特的民事行为 , 不能按照传统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
按照传统民法 , 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以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为必要 。
“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场合 ,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消该行为 。
”(民法总论94 页 , 梁慧星 ,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 8 月)消 。

9、费领域的实际情况往往是 , 一方面 ,无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行为大量的是一次性行为 , 不可逆转 , 如在餐馆就餐的行为、游乐行为 , 因此实际上谈不上撤消;另一方面 , 所谓“相适应 ”的判断标准是模糊的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购买的物品或消费是否都是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判断能力不 “相适应 ”呢?从数额判断 ,更无法把握客观尺度 。
较为贫穷的家庭和较为富裕的家庭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的认可程度有较大差别 。
对于不同的家庭 ,一百元钱可能有不同的意义 。
如果按照这一原则来判断消费行为的效力 , 必然会损害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
另外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10、 。
”(第六十一条)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无效 ”消费行为必然会承担一定责任 , 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所谓“无效 ”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发生“无效 ”的效果 。
最后 , 消费行为往往是及时履约行为 , 基本不存在给行为人或其代理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
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 ,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 ,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 。
在消费领域 ,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应该被看作是完全的 。
这是因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控制的金钱所能进行的交易应该看作是由其监护人同意的交易 。
因此 ,在消费领域 ,应该认为 ,购买物品、服务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行为是完全有 。

11、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具有不可撤销性 。
当然 ,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消费者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
如对于药品、烟草、酒精饮料等特种商品 , 电子游戏等特种服务 , 应该有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专卖法来加以限制 。
消费领域中还存在一个独特现象 , 即消费者组织 。
如我国的消费者协会 , 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全国消费者保护理事会 , 日本的消费团体研究会 , 德国的消费者同盟等等 。
从目前来看 ,消费者组织主要是从政策上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在我国还进行支持起诉工作 , 本身并不能直接介入司法行为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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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略论|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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