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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一)(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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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 , 32 条)显然 , 由于消费者本身是消费行为所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因此 , 按照诉的一般理论 , 只有消费者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 具有 。

12、诉权 , 即所谓“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 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 。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31 页 , 刘家兴 , 北大出版社1994年 9月版) 消费者本身应是诉讼主体 。
但是 , 由于单个的消费者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商品知识以及诉讼费用 , 他们在遭受损失不是很大的情况下 , 往往是忍气吞声 , 自认倒霉 。
这一方面助长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数量众多 , 损失总量往往不是小数字 。
在这种情况下 , 应该说 , 由消费者组织代为起诉会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尤其是对同一经营者众多的标的不大的欺诈行为的司法解决 。
由于消费者组织有专门的工作人员 , 一般都熟悉法律知识 , 有一定经费 , 因此 , 可以将消费 。

13、者组织视为独特的诉讼主体 , 使其成为和有组织的经营者相抗衡的的强大制约力量 。
从法律性质上来讲 ,消费者组织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何以能够享有诉权呢?应该说 , 按照传统民法法理 ,不能找出消费者组织享有诉权的依据 , 但是 , 一方面 , 从社会发展的事实看 ,近期我国某报报道 ,山东某消费者协会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个案先行赔付 , 而后索赔 。
即先由消费者协会支付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 而后消费者协会出面起诉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 。
另一方面 , 如果视消费者组织为抽象的全体消费者的具体体现 , 这一问题似乎可以解决 ,即经营者其邀约或其投入市场的产品是面向全体潜在消费者的 , 尽管合同必须以主体的特定化为前提 , 但在消费领域 ,法律上可以视消费者以其组织为合同的另一方 , 从而赋予消费者组织合同主体资格 。
当然 , 这还有待探讨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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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略论|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一)(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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