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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法律问题 行业协会 初探


我国的行业协会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
该问题的辨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形式行政权的主体资格 , 同时利于引起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认定的尴尬局面得到重视 。
事业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 ,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
3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 因此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 。
而行业协会以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追求 , 似乎也应具有 。

7、公益性特点 , 但形式上的公益性 , 仅限于某一行业利益的狭义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的广义公益 , 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 。
而且在实践中 , 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 。
另一方面 , 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考察 。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 ,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即非营利性要求 。
第3条第二款又规定 ,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即责任的有限性 。
同时根据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 , 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以行业协 。

8、会的外在特征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在吻合出发 , 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可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行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 , 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 行政依赖性 , 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 , 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
、行业协会的类型和管理模式 纵观各国行业协会的生成于运行 , 存在着两种管理模式 。
第一种是“民管”模式 , 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 。
该模式是宪政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 , 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 , 以美国为代表 。
另一种是“政社共管”模式 , 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 , 辅以政府行政监管 。
此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 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 , 但以民办为主 , 并逐渐实现着“官 。

9、办”向“民办”体制的转变 。
该模式是“政府失灵”与 “市场失灵”双重因素整合的结果 , 它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制之间的错综关系与权衡选择 。
我国现存的行业协会 , 按期地位与职能不同可分为协调服务性组织和监督服务性组织 , 与此相对应 ,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协会组织的生长途径 , 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方式 。
体质外的乃由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 , 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而实现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 , 如作家协会 , 中国家具协会等;体制内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 , 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 , 分担政府的某些职能 , 主要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监督与服务 , 如消费者协会 。
4事实上 , 我国行业协会 。

10、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诱发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下正蓬勃发展 , 然而明显的表现出不合理之处:“官办”与“政管”成了行业协会生成与运营的主流 。
该模式扭曲了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 。
行政权力的触角在行业中过于发达 , 将影响行业协会社会价值的发挥 。
因此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 , “模式效应”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
其次我国行业协会生成途径的不同 , 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合法性不同 , 也决定了立法所应采用的区别对待的态度:体制外生成的符合行业协会的本质与发展趋势 , 法律应侧重于确认、扶持和保障的功能;而体制内生成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转轨与过渡的不合理性 , 法律应侧重于规范、治理与整顿的功能 。
5 以期实现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良性转向 。
三、行业协会 。

11、法律适用探讨 对于行业协会特征与性质的认识与法律评价理念的建立是法律应用的思想基础 。
我国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立法较为零乱、分散 , 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 , 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0日)、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同时在一些单行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作出规定 , 例如律师协会(律师法)、证券业协会(证券法)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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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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