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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林业局完善林业生产意见



按关键词阅读: 意见 林业局 林业 生产 完善

1、林业局完善林业生产意见为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 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 , 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 结合我区实际 , 就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充分认识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年以来 ,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 , 我区全面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 , 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 , 极大地调动了全区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林业收入已成为我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
但随着各地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将陆续到期 , 近年来少数地方农民保护和开发山林资源的 。

2、积极性受到影响 , 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增多 , 因承包引发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 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
为此 , 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 , 充分认识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 , 及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 , 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 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 以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 , 从有利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坚持“稳定、延包、换证”为主线 , 积极、稳妥地做好 。

3、全区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 , 通过延包 , 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 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 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长期稳定原则 。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 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 决不能动摇 。
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 , 为有利于山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 应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
二是坚持“三权”分离原则 。
林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 , 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山林的承包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 。
三是坚持依法经营原则 。
山林承包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森林法等 。

4、法律法规 , 坚持生态优先 , 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及生态效益的关系 , 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
开展山林延包工作 , 进一步稳定林业承包责任制 , 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 从各乡镇实际出发 , 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
三、明确山林延包工作的有关政策 各地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 , 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 , 严格依法办事 , 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 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 , 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 , 不得强行收回 。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 采取延长承包期的方法做好延包工作 , 一律延 。

5、长至2055年12月31日 。
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 , 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 , 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
(三)承包基数明显不合理 , 人山矛盾非常突出的地方 , 由村经济合作社采用“动钱不动山 , 利润再分配”的经济调节办法解决 , 具体调整方案由各乡镇、村结合当地实际 , 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实施 。
(四)集体统管山在稳定的基础上要区别对待 , 分类指导 , 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 。
一是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集体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联办林场等 , 要继续保持原经营形式的稳定 , 并不断加以完善 。
二是对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集体林地承包权的 , 合同尚未到期的 , 仍 。

6、按原合同执行;已到期的 , 要在确保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实行公开招标 , 依法有偿流转 。
(五)对划入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的山林 , 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 , 但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 承担职责 , 履行义务 。
(六)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 必须发放到农户和各经营主体手中 。
在延长山林承包期的同时 , 对于原来山林承包中漏登林地、纠纷已解决的林地 , 以及退耕还林新增林地等未发放林权证的 , 在这次山林延包工作中予以发放 。
同时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工作 。
(七)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 。
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基础 。

7、上 , 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
各种经营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拍卖等形式参与林地经营权流转 。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 , 任何地方都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
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 ,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八)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 。
一是在山林延包中要进一步规范山林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 , 明确承包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
对已签订的合同 , 凡是不规范、不完善的 , 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

8、 。
要加强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 , 山林承包合同可以由发包方所在乡镇政府鉴证 , 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 。
二是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 把延长山林承包期过程中形成的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山林丈量明细清单、四至示意图、承包合同、林权证发放清册等资料 , 以村为单位 , 立卷归档 , 永久保管 , 确保证册齐全 。
有关档案资料应一式四份 , 分别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档案主管部门、乡镇、村归档 , 并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 , 向社会公开 , 便于群众查询 。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各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山林延包工作 , 明确工作要求 , 把握方法步骤 。
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全面落实”的要求 , 以乡镇为主体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
整个工作分 。

9、为四个阶段 。
第一为建立组织、摸清家底阶段(6月份) , 主要是摸清各地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详细情况 , 查验原山林清册、合同完整等情况 , 了解掌握群众的想法和要求 。
第二为开展试点、制定政策阶段(7月份) , 主要是选择1-2个乡镇作为全区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的试点单位 。
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 , 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意见 。
第三为精心组织、全面铺开阶段(8月至10月份) , 召开全区山林延包工作动员会 , 开展业务培训 , 全面组织实施 。
第四为考核验收、总结评比阶段(11月至12月份) , 在各乡镇延包工作基本完成并开展自查验收的基础上 , 区延包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检查验收 , 查漏补缺 , 总结、完善、提高 , 同时精心准备 , 迎接 。

【林业局|林业局完善林业生产意见】10、省、市的检查验收 。
五、切实加强对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做好山林延包工作 , 面广量大、政策性强 , 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把做好山林延包工作、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
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 , 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发展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 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组长 , 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 , 制订工作计划 , 明确目标任务 , 提出实施意见 , 落实工作经费 , 分片包干 , 责任到人 , 扎实开展好山林延包工作 。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 密切配合 , 确保山林延包工作顺利按时间圆满完成 。
各乡镇在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 ,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 , 严肃法纪 , 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事件发生 。
对借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 , 造成群体性破坏森林事件的 , 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二要做好稳定工作 。
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因界址不清等原因引发的山林纠纷 ,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 要及时调处 , 确保延包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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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林业局|林业局完善林业生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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