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工人 关于 暂行办法 退休 退职
因此 , 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 , 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 , 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 , 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 , 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 , 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 , 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 , 街道组织 。
【关于|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7、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 , 关心他们的生活 , 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 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 , 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 , 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
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 ,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 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
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 , 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 , 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 , 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 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 其各项待遇 , 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按本办法执行 。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 , 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 , 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 , 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 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 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 , 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 , 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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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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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