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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类毕业实习报告(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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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 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 , 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 , 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 , 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 , 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 , 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 。

【法学|法学类毕业实习报告】7、 。
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 , 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 , 因无权出售此房 , 要求解除合同 。
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 , 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 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 , 是无效的 。
因此 , 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 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 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 ,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 , 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 , 两项合计86万元 。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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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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