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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将合伙在商法 。
7、学中讲解 。
合伙与企业概念的结合使得合伙由原来传统民法中契约的特殊形态,转化为商法中商事主体的基本形态之一,这样的转化,可以将合伙作为商法学课程中的商事主体的主要部分进行讲解,这样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就可以不必讲解了 。
2.与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重复及协调 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也是跌宕起伏,经历了百家争鸣的阶段,最终形成较为统一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市场和协调市场关系的法律 。
在教学中,商法与经济法的重复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部分 。
商法学课程在商事主体讲授内容设计中,主要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变动、终止的法律制度;
二是商事主体权力界定、分工及权力分工后的制衡和协调制度;
三是与商事主体密切相关的其他 。
8、制度 。
经济法对商事主体内容的设计,主要围绕着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展开的,属于经济法中市场准入制度的部分 。
比较两者,笔者认为应当将经济法教学大纲中这部分内容减弱,强化商法学教学大纲中相关内容,以保持商法学中商事主体制度体系和内容的完整 。
(二)调整商法专业课的教学计划,避免总论或者概论与商法分支学科的内容重复 1.大商法课程的教学计划修改 这里所说的“大商法”就是指将商法学完整的体系和内容,统统放在一门课程中讲解,课程命名为商法学,包括商法总论、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
商法总论是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其内容课时计划宜为20学时 。
商主体法律制度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以商事具体制度为基本内容的 。
【法学|法学本科中商法学教材设计】9、 。
商主体法律制度课时计划宜为52学时 。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课时计划宜为72学时 。
除商法学课程之外,可以另设公司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电子商务法的选修课,课程内容要求以法律实务为核心,结合典型的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
2.按照商法学的体系,分别开设课程 这是比较传统的一种商法学科的课程设置,按照商法学的体系,分别开设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六门专业必修课程,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商事中介法律制度等其他商法内容,则可以按照选修课灵活设置 。
其中六门专业必修课,每门课时计划为36学时 。
这种方案虽然可以将涉及的商事具体法律制度讲解的充分细致,但由于是六门课程,所以在整体衔接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容易造成内容讲解方面的重复 。
因此,采用这种方案,必须同时在各课程的教学大纲上进行协调和统一,相关重复的部分,由那门课程讲解,而其他课程则可不讲,或者略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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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22/0023897161.html
标题:法学|法学本科中商法学教材设计(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