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设计 本科 教材 法学 商法
1、法学本科中商法学教材设计一、商法的地位与商法学课程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伴随着商事交易关系的产生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
英美法系商法继续了其实证主义的立法理念,强调商法的灵活、便捷、安全,强调商人的自治、自律、自裁,通过对商法的修订补充,使其本国商法继续保持着适时性,极大的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商法出现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争 。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还是奉行民商分立,也无论是否编纂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发达国家,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
1998年7月6日,教育部发布的普 。
2、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商法确定为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在教育部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制订了对全国法律院校适用的商法学教学大纲,出版了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商法,首次确立了商法在中国法律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
二、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的安排 参考其他法律院校对商法学课程的设计,课时计划不尽相同,有的安排是54学时,有的学校安排72学时,但无论是54学时,还是72学时,都无法满足商法学课程内容的设计的要求 。
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范健先生主编的商法教材为例,全书共7编39章,其中包括了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 。
3、商法七部分主要内容,这七部分内容中的任何一个部分,至少需要20个学时左右才可以将基本内容讲解清楚,我们简单相加,要将这本教材的基本内容讲授完毕,需要140个学时左右,以这样的学时为基础,所达到的教学效果,只能是对这七部分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做以简单完整的介绍,不可能有时间展开讲授 。
(二)讲授内容 商法总论是授课教师最难讲,也是最容易讲的部分 。
说难讲是因为在我国学者对研究商法总论,还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体系的商法总论,理论研究无法适应具体商法学科的发展,很难让学生对商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说最容易讲是因为现有的关于商法总论的教材以及其他材料,都比较单薄、比较简单,偏重于对现象的阐述,理论性不强,授课 。
4、教师很容易讲授完毕,也容易找出很多具体的事例简单而过,这样的讲授的结果是,老师轻而易举的,蜻蜓点水式的讲授完毕,而学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因此,讲授和研究商法总论的目的也很难实现 。
商主体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制度的研究 。
目前,所有教材中涉及商主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几乎都是对现行商主体立法具体内容的解释和阐述,而对商主体基本制度阐述比较欠缺,同时,缺乏与商法总论的联系,换句话说,就是尽管在商法学中编写,但并没有商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商主体法律制度,给人感觉,与商法总论部分毫无关系,仅仅是内容的拼凑 。
与商主体法律制度相比,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商行为法律制度中 。
(三)教材选择问题 纵观目前 。
5、的教材,体系结构上基本一致,都是总论、分论的结构 。
仔细阅读,本人认为总论和分论在内容上缺少必要的内在联系,尽管将两部分编写在一部书中,但两部分内容各自孤立,总论说总论的,分论写分论的,同时,从商法学分论的内容上来看,与单行商事特别法教材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如果协调不好,会使商法学课程的讲授与后续的商事单行法课程的讲授,在内容严重重复,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 。
三、商法学课程设计几点建议 (一)协调相关学科的教学大纲,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 1.与民法课程内容的协调 由于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的性质,因此,民法学科与商法学科在内容上的重复也是无法避免的 。
合同法是传统民法学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教学 。
6、过程中,与商法交叉重复,主要集中在合同和合伙、买卖部分 。
(1)商事买卖与合同的重复及协调 在讲授合同法时,教师往往会从民法的角度讲解合同法,而对于具体合同中的商事属性则很少谈及,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合同法总论,将其放置在民法债法的内容中;
二是商事合同诸论,作为合同法课程的重点内容讲解 。
这样商法学课程中则不必再讲解这部分内容 。
(2)关于合伙内容的协调 对于合伙,笔者认为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将合伙在合同法中讲解 。
其理在于合伙从传统民法的角度就是多人的合意契约行为,合伙形式的实质就是合同,只不过在合伙这种特殊的合同中,应当遵循特殊的规则;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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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学|法学本科中商法学教材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