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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资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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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最新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是由202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 ,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 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 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 , 维护公共平安和公众利益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方法 。
其次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 应当遵守本方法 。
本方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 ,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

2、标准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其次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 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 。

3、平安的行为 。
本方法所称建筑主体 ,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 , 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
本方法所称承重结构 , 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 , 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未经批准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转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 , 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项行为 ,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项行为 。

4、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 应当依据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 , 并做闭水试验 。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 , 必需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担当 。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需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 , 不得偷工减料 , 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应当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 , 依据规定实行必 。

5、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 ,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 保证作业人员和四周住房及财产的平安 。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 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 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 , 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 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

6、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方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涉及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 , 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托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 , 需供应当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 , 还需供应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托付的装饰装修企业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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