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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太湖流域管理条例691541338( 十 )



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条例 流域 太湖 691541338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 , 以及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和引江济太调水的水质监测 。
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 。
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 。

53、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 , 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
太湖流域年度监测报告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 必要时也可以授权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发布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 , 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 , 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二)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 。

54、任务的;(三)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第五十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的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 , 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 对污染严重和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加强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并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
第五十八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渔业、 。

55、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 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加强对太湖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 , 发现违法行为 ,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必要时可以直接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 。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 , 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 , 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第 。

56、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组织实施供水设施技术改造的;(二)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四)不组织清理太湖岸线内的圈圩、围湖造地和太湖围网养殖设施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第六十一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57、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二)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三)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四)不履行监测职责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第六十二条太湖流域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 拒不服从调度的 , 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 或者在已经确定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限内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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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太湖|太湖流域管理条例691541338(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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