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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太湖流域管理条例691541338( 九 )



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条例 流域 太湖 691541338


第四十 。

47、四条需要临时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的 , 应当经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 , 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水域、滩地原状;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给当地居民生产等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圩区建设、治理应当符合流域防洪要求 , 合理控制圩区标准 , 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 , 严格控制联圩并圩 , 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 , 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 。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圩区建设、治理方案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以及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河道的圩区建设、治 。

48、理方案在批准前 , 应当征得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已经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 , 已经围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垫高土地地面 。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编制太湖岸线内已经建成的圈圩和已经围湖所造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 , 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 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 。
第四十八条太湖 。

49、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综合治理 , 保护湿地 , 促进生态恢复 。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太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重要渔业资源繁殖规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 , 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 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 并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第四十九条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 , 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 , 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 。
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


50、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通过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的 , 污水处理费和水费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 , 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一并收取 。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
污水处理费不能补偿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正常运营成本的 ,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五十一条对为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自愿关闭、搬迁、转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 ,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信贷、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 。
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

51、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第五十二条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 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 ,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 , 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 , 保障其基本生活 。
对因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 ,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
第七章监测与监督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 对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 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


52、第五十四条国家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 , 建立太湖流域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 , 建立统一的太湖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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