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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金结算工作 。
双方协同定期进行账款对账工作 。
第 16 条 各营销局物流部门负责客户开发、物流邮件收寄、发运以及客户维护工作 。
第 17 条 各配送局物流部门负责物流邮件配送、现金收款、缴款工作;邮政储汇网点负责网点收款、缴款工作 。
第 18 条 邮政物流部门与客户签订协议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主要内容:客户对其商品负全面责任 , 包括货物内件质量、货物规格、货到后收件人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运费 。
邮政物流部门应对货物配送的及时性、安全性以及按时结算货款负责 。
协议中还应明确邮政物流将按协议确定标准 , 扣除邮政应得收入后再将剩余货款划入客户的账户中 。
3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8、第三节 客户开发 第 19 条 各地邮政物流部门与有代收业务需求的企业、单位进行接洽 , 商讨合作意向 , 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
第 20 条 在签订合作协议前 , 需由客户向邮政储汇部门申请邮政储汇账户 , 作为货款结算账户 。
第 21 条 对享受到付运费服务的客户 , 原则上应在业务运作前向客户收取一定额度, 用于支付因收件人可能拒付的风险抵押金(各省根据合作企业信用程度自行确定额度)运费而造成的我方损失 。
风险抵押金应上缴收寄局财务 , 并纳入财务账内管理 , 严禁截留在业务部门和财务体系外管理 。
第 22 条 物流部门为每个客户在集散网信息系统内添加协议客户 , 在信息系统内设 、客户基础信息等 。
置客户名称、接收货款账 。
9、号(非常重要) 第 23 条 各地邮政物流部门要及时把合作协议报备省邮政物流部门 。
第四节 结算费用及营销价格 第 24 条 代收业务结算费用包括汇兑手续费、配送服务费、管理费 。
第 25 条 汇兑手续费和配送服务费 省际代收货款:邮政储汇汇兑手续费按货款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配送局配送服务费按货款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
省际到付运费:邮政储汇汇兑手续费按到付运费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配送局配送服务费按到付运费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
具体标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定 。
省内代收货款/到付运费:除邮政储汇汇兑手续费按照以上标准收取外 , 其它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确 。
10、定 。
第 26 条 管理费 省际代收货款/到付运费:按票收取 。
具体标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定 。
省内代收货款/到付运费: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 27 条 如需要同时办理代收货款和到付运费业务时 , 汇兑手续费、配送服务费和管理费均双重收取并结算 。
第 28 条 代收业务营销价格由营销端根据结算费用标准、营销端成本、税赋、利润 4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期望值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
但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营销价格不得低于内部结算费用; 二、计费模式应为:款额百分比 ,另附最低、最高额;其中最高额可为空 。
5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业务处 。
11、理 第一节 邮件受理 第 29 条 代收业务物流邮件的受理方式分为上门揽收和局内受理 。
对于上门揽收的物流邮件 , 各局要指定专人或专门作业班组 , 按时上门服务;局内受理要指定地点、场地和人员 。
第 30 条 受理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 , 要根据物流邮件封装标准 , 对寄件人提出封装要求 , 并协助其做好此项工作 。
第 31 条 受理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 , 除按照正常业务办理 , 还要向寄件人说明以下几点: 一、回款时限:原则以合同约定时限为准(起算点:收件人在邮政储汇网点交款之。
但业务开办初期统一确定为省际 7 个工作日;截止点:货款划转到客户结算账户之日)日、省内 5 个工作日 , 待运行稳定后 , 另通知可按客户个性化合同 。
12、约定执行 。
二、代收货款每票总金额不能超过 10 万元 , 如超过该限制 , 要拆票处理 。
拆票原则。
如 23.5 万 , 按 2 票 10 万、1 票 3.5 万拆票 。
是“保整数 , 补尾数” 三、每票代收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初期确定为每票 5000 元 , 如有调整 , 以正式文, 为了资金安全 , 需要请收件人到邮政储汇营业柜台交款后 , 凭交款凭证与配送件明确)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第 32 条 受理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除执行正常物流邮件检查外 , 还须认真检查以下事项:, 详情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 尤其 一、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邮政物流邮件详情单”是协议客户号、收件人姓名、电话、代收款金额、运费等字迹是否清晰 , 其中代收、到付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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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精品|【精品】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