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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ecc|cpecc通用条款



按关键词阅读: 通用 条款 cpecc

【cpecc|cpecc通用条款】1、通用条款1、 定义使用范围2、 原产地技术规格3、 专利权包装和唆4、 头装运条件装5、 运通知合同价格6、 10、付款条件7、 11、技术资料8、 12、质量保证9、 13、检验14、索赔15、迟交货16、服务违约罚金17、不可抗力18、税费 19、仲裁20、违 约终止合同21、破 产终止合同22、修 改23、转让与分包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5、服务26、最终用户的权利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双方 所1.1 达成的协议 , 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合同基本条款、图纸等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合同 价”系指根据合同 。

2、规定 , 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质保金) 。
1.2 “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它(含 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
1.3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 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培训和其它类似服务 。
1.4 “服务” 撅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CPECC项目施工地 。
系指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接受 助 , 所供产品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
系指合同签署的一方: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1.5 “现场”(CPECC )系指合同签署的另一方:提供产品、服务的供应商1.6 “验收”1.7 “买方”L8 ”卖方 , “最终用户”系指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特定项 。

3、目的业主适用范围L 9本合同条款为产品订货合同的基本条款 , 是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CPECC )采购订货合2 同文件的一部分 。
原产地 本条款所说的“原产地”系指产品的开采 , 生长和生产地 , 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 源地 。
原产地证作为原产地的法定证明文件 , 原产地判别按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判 3定 。
3、12产品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
4技术规格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图纸标准要求相一致 。
专利权卖方需保障买方在使用其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 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 ,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 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 。

4、费用责任 。
包装与唆头除合同另外规定外 , 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进行可靠的包装 。
该包装应适6用于长距离 海/空运和内陆运输 , 并有良好的防潮、防湿、防霉、防锈和防粗野装卸等防6.1护措施 , 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而不因上述原因使产品受损 。
由于产品包装不善 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均由卖方承担 。
6. 2对于箱装或包装的零散件 , 卖方须用标签以中、英文注明合同号、所属设备名称、配件 名称以及组装图中的配件编号和位置编号 。
配件或专用工具应注明“设备配件”或“专 用工具” 。
备品备件应分别标明“随机备品备件”或“两年备品备件” 。
6.3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 ,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想箱的两侧用中文或指定语言 。

5、(同条要求)和以国际贸易适宜的运输标志 , 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 以便装卸和搬运, 并对吊点加以保护 。
6.4 对于设备类或其它特定要求的包装 , 由各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提供“包装和运输保管要 求” , 作为本条款的附件和补充.7装运条件7.1 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 , 卖方应至少在交货前15天 , 以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待运日期 。
同时卖方应邮寄(特快专递)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 , 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公斤)、总体积 (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 , 以米计) , 待运日期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 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
7.2 卖方应负责 。

6、安排内陆运输至项目现场 , 并承担在内陆运输途中对货物的一切责任 。
7.3 卖方不应错交、多交或少交合同规定的货物 , 否则 , 卖方对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
装运通知买方至少提前15天通知卖方装运的船只名称及启运/启航的日期等相关内容和唆头 , 卖 方按买 方要求及时将产品运到合同要求的指定地点 。
买方有权改变合同的指定地点 , 如发生额外费用由 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
合同价格 合同规定的价格是固定价格 , 在合同有效期内 ,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合同价格 。
10付款条款付款方式根据合同要求 。
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 , 以CPECC标准付款条款执行 , 即:合同签订30 天内 , 收到相应预付款申请和预付款保函(按CPECC格式由中国银行总行开出 。

7、) , 支付合同价的 10%预付款;货交买方指定承运人 , 并收到正确的增值税发票等相应付款 支持文件30天内 ,支付已交货物合同价的80%货款;其余10%作为质保金,至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予 以释放 。
11技术资料卖方应按照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与该合同项下与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最终用 户的要求 。
, 以满足质量保证12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装运至合同要求的交货地点后24个月或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后12.1 12个月 , 以先到期之日为准(或按主合同规定为准) 。
卖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 , 经正常的安装、运 12.2转和保养 ,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
在 。

8、质保期内 , 卖方应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
在质保期内 , 按照买方的要求 , 卖方应在15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 更换产品的质 12.3保期按本合同基本条款12.1项重新计算 。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或采取任何弥补措施 ,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12.4施 , 但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 并将立即通知对方 , 优先从对方质保金中予以扣 除 。
检验在发货前 , 买方有权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 , 并出 具证明产品可以发货的相应证书或文件 。
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 13 检验 。
13 . 16.213 . 2买方和最终用户 。

9、有权在卖方的车间对产品进行检验 。
为使检测顺利进行 , 卖方应提供所有 的文件资料 , 但检验并未解除卖方对所提供产品的一切责任 。
14 .3货物运抵项目目的港口或施工现场后 , 买方将向项目所在地国家的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 商检局)提出申请对产品进行有关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检验 , 并出具商检 证书 。
如果商品检验局经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时 , 买方有 权在货物运抵现场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
14 索赔14.1 买方根据所在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
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 , 如因产14.2 品的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 买方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卖方 。
卖方根据买方的索赔要求 。

10、 , 应立即负责消除缺陷 , 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并根据情况承 担由 14.3此给卖方所造成的损失 。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 , 卖方未作答复 , 上述索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
买方 14.4有权自行消除缺陷 , 其费用按12.4款执行 。
迟交货除不可抗力外 , 如果卖方未发货或延迟发运全部或部分货物 ,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15 金 , 罚金从付款协议中扣除 。
罚金为每七天为合同价格的1% ,不足七天按七天计算 , 罚金15. 1的最高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o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十周仍未发运 , 买方有权取 消合同 , 而卖方仍需毫不延迟地向买方支付罚金 。
卖方支付罚金并不减轻卖方的在 合同项 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

11、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 以便买方及时对情况进行分析 , 采取相应措 15.2 施 。
服务违约罚金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 , 处罚方式同迟交货15款 。
不 可抗力如果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合同双 16 方同意的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 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 , 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 , 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 并且17. 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 。
17.1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 并在事故发 。

12、生后14天内 ,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递给另一方 。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60天以上 , 合同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协议 。
税费17.2 国外当地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
卖方当地 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
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 ,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经协商在18. 14天内未达成协议时该争端应提交仲裁 。
19. 1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 。
20. 21921. 121.1 经济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 , 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
如败诉21. 。

13、2 方不执行裁决 , 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
21.3 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外 ,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
在仲裁期间 , 除正在进行的仲裁的21.4 部分外 , 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
违约终止合同20 在卖方有下述违约的情况时 ,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 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201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以及服务 。
如果卖方 20L 1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20.L 2卖方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卖方未经买方的事先同意 , 转让 , 外包或20 1 3“二出售本合同中要求的任何义务和权利 。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 ,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20 。

14、. 1. 49n 1 G知书后15天内 , 或经买方书面认/出 1. O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
20.2 一旦买方根据上述第21. 1条款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 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 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的超出的费用负责 。
但是 , 卖 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
21破产终止合同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 ,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 该 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
22修改22. 1卖方修改1.1.1 1. 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 , 为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 , 卖方在认为需要对合同中内容(不含 价格)作出修改时 , 应向买方提出书 。

15、面要求 。
1.1.2 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书面的修改要求后15天内给予答复 , 表明买方的意见 , 在上述期限内 未予答复表示认可 。
1.1.3 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意见后 , 可进行修改 , 但不能增加费用和延长交货期 , 除非得到买 方的书面认可 。
1.1.4 买方同意卖方的修改意见 , 也不能免除卖方的任何合同义务 。
买方修改当买方认为对本合 22.2 同的完成有重要意义时 , 买方有权通知并要求卖方进行任何修改 。
卖方接到买方的修改通 22. 2. 1知后应在15日给予书面答复 , 同时立即暂停买方要求修改的1.1.5 2. 2 那部分工作 , 在上述期限内未与答复则表示认可 , 按照买方的修改通知进行 。
22. 2. 3买方提出的修改对产 。

16、品无实质性的变化 , 不能对合同价和工期进行调整;对产品 有实质性变化的 ,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
23 转让与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 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
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中未24 尽事宜 , 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25 . 1服务24.22525.1 卖方应对买方前往卖方进行监造、检验等工作的人员提供工作上的必要配合 。
卖方应提供25.2 类似产品的真实运行情况 , 必要时卖方应提供实地考察的必备条件 。
卖方应履行合同所要25.3 求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配合试车、售后服务等服务内容如在设备试车或质量保证期25.4 内 , 由于卖方质量原因 , 被迫使用不应在此期间使用的备品备件时 , 卖方应保证在收到买方通知内15天内补充这部分的备品备件 , 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卖方负责 。
否则 , 买方将予以扣罚 。
26最终用户权利26.1 由于卖方履约不力等原因 , 最终用户有权要求买方撤换卖方 , 一但得到最终用户的书面要 求 , 买方将无条件撤换卖方 。
26.2 卖方应承诺 , 在与买方履行完双方义务 , 终止合同后 , 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 , 最终用户 可直接向卖方购买零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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