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流程( 五 )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
(3)申请者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
(4)认证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
(5)实地检查评估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已经交纳颁证所需的各种费用后,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
(6)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编写产地、加工厂、贸易检查报告 。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
(8)颁证委员会决议 。颁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 。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之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办理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手续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 。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