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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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在法律适用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合同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但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关于违约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给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 。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两种情况,例如,图书出版合同中,作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稿义务,或者出版者未将作品出版,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作者虽然提供了稿件,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稿,或者出版者逾期出版,即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违约行为 。
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是否继续履行由没有违约的一方选择,例如,作者到了合同约定的交稿期限还没创作完成,出版社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是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赔偿;如果因为交稿过迟,使出版社的商机错失,那就属于根本违约,使出版社的合同目的落空,出版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作者赔偿损失 。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出版社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出书,或者由于排版的错误,将作品的内容前后顺序颠倒,这时出版社应当就错误的部分重新排版,或者将错误的部分单独出具校正提示 。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的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计算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如,甲电影制片厂与乙电影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厂将其即将制作完成的一部电影的发行权卖给乙公司 。
电影制作完成后,甲厂反悔,拒绝履行合同 。甲厂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该公司为发行这部电影所付出的先期投入,如广告费10万元 。但乙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收到了100份订单,按此订单,可以卖出100个拷贝,每个拷贝可获取利润2万元,总共损失利润200万元 。甲厂应当赔偿乙公司损失的广告费10万元和200万元发行利润,共计210万元 。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 。如果在当事人的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首先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办理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此约定办理 。
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结合知识产权相关案例,谈谈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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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