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 般 要求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明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 。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
第11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
第15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 。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焊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校核资料 。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
第三章 材 料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 。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 。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2)钢管
(3)锻件
(4)铸钢件
(5)铸铁件
(6)紧固零件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 。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
(8)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3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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