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 。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 。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 。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 。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
第40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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