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的能不用还债吗( 二 )


2021年11月8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
最终 , 该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 , 债务总额约为75万元 , 梁某夫妻收入都纳入共同清偿 , 三年还清欠所有债权人的本金约50万元 。期间 , 按照深圳最低生活标准 , 豁免部分财产保障梁某一家5口人(含2名在校学生)基本生活 。经测算 , 该案10家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平均为88.73% , 本金100%清偿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 , 将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内 , 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 , 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 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 , 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
个人破产制度还包括了无效行为制度 , 也就是说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后 , 他之前的所有财产——包括商业盈利、转移到别处的钱财等都会被法院全部追回并加以控制 , 由法院去进行清点核算 , 然后还给债权人 , 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