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可以约定条件

公司股权转让是可以约定条件的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是什么1、实质要件 。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 有限责任公司 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 。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 公司章程 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 。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 。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 股权转让 的限制条件 。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 股权转让协议 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 公司法 都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没有限制条件 。一、对 有限责任公司 而言,新《 公司法 》第7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 股权转让 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 。重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 。新《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 。如果 公司章程 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 。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