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处理,用人单位将面临什么后果?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若劳动者在收到工资后发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实际上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最低工资标准多久调整一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虽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没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再次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而深圳市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8年8月1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1号)进行的,距离现在已有3年 。
但这主要是因2020年遇到新冠肺炎疫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曾发布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不变的通知》通知“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不变” 。因此从目前来看最低工资标准还是以每两年一调为常态 。
本次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亮点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第四条提到“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结合此前《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允许新业态从业人员所在平台企业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可见广东省在对新业态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力度走在各省前列 。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用人单位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劳动合规管理的一环;各用人单位都应该重视本次调整,防范在调整的首月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同时,因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概念有所差异,在涉及到跨地域用工过程也需提防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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