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利好落地!回购股份可卖出数量或金额须明确上下限( 二 )


四是合理控制股份回购的实施节奏 。
股份回购有利于稳定股价,但是短时期内过于集中和大额的回购,也可能引起股价波动,影响交易秩序 。
为此,《回购细则》参考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时期内的回购数量,还对回购价格、实施时间做了必要的限制,确保股份回购有序实施 。
如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
五是明确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回购细则》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全部推定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同时,考虑到其他主要股东也有可能提出回购动议,还特别将提议人一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确保内幕信息核查及时、准确、全面 。
附:上交所就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答采访人员问
近日,上交所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就《回购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采访人员的提问 。
问题一: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回购细则》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股份回购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拓宽投资者回报渠道、维护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 。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 。近日,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认真学习《修改决定》法律精神,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通知》还明确了股份回购的基本规范,打开股份回购的制度空间,有助于切实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这一重要的制度改革,得到了沪市上市公司的积极响应 。《修改决定》发布至今,已有40余家公司披露了新的回购股份预案 。
交所此次修订完善原有的回购业务指引,正是为了落实好《修改决定》《意见》和《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在实施层面,为上市公司更为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努力将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更为充分的发挥出来 。修订中,上交所依托已有制度储备,认真听取市场各方的意见和诉求,通过放宽条件、拓展用途、简化程序、便利实施,重在解决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同时,也针对股份回购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了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制度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
问题二:我们注意到,本次《公司法》修改和证监会发布的《意见》《通知》,做出了多项股份回购“松绑”安排 。能否介绍一下,上交所出台的《回购细则》,有哪些对应性的实施安排?
答:上交所此次出台的《回购细则》,是落实《公司法》修法精神和《意见》《通知》要求的规则载体,旨在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股份回购,提供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指引 。衔接安排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
一是明确处置方式 。回购后的股份如何处置,上市公司十分关心 。《回购细则》明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这一安排,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购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供更为灵活的市场化手段 。
二是简化决策程序 。股份回购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共同的股东利益基础,决策程序简化具备合理性 。《回购细则》落实《公司法》修法要求,采用授权方式,简化了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其次,考虑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回购的第一责任人,允许其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聘请财务顾问、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独立意见,降低股份回购的实施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