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利好落地!回购股份可卖出数量或金额须明确上下限( 三 )


三是便利实施操作 。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安排 。一个是丰富了回购资金来源 。《回购细则》提供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选择,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 。同时,还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 。另一个是回购期限更为灵活,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
问题三:有投资者担心,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交所《回购细则》中,做了哪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答:我们注意到,如何防范股份回购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比较关注 。例如,股份回购会不会为大股东减持股份“抬轿子”,会不会成为“割韭菜”的手段,上市公司会不会通过不当信息披露实施“忽悠式”回购 。这些担心,也是《回购细则》制定中需要重点考虑和回应的问题 。为此,我们结合已有的市场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做出了多项从严监管的制度安排 。重点是,一方面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交易行为,堵住内幕交易和“拉抬”减持的通道;另一方面控制好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股份回购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
一是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减持行为 。《回购细则》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回购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
二是要求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具备明确预期 。针对个别公司在股份回购中预期不明、随意变更的情况,《回购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误导投资者 。同时,《回购细则》还在总结相关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投票承诺、董事会意见等从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规范要求,防范出现“忽悠式”回购提议误导投资者 。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回购进展的持续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实施已披露的回购计划 。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的刚性约束 。《回购细则》要求公司董事会审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方案,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金额 。同时,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交所将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将及时予以纠正 。
四是合理控制股份回购的实施节奏 。股份回购有利于稳定股价,但是短时期内过于集中和大额的回购,也可能引起股价波动,影响交易秩序 。为此,《回购细则》参考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时期内的回购数量,还对回购价格、实施时间做了必要的限制,确保股份回购有序实施 。
五是明确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股份回购属于股价敏感事项,必须严格防范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行为 。《回购细则》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全部推定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同时,考虑到其他主要股东也有可能提出回购动议,还特别将提议人一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确保内幕信息核查及时、准确、全面 。
问题四:《回购细则》出台后,上交所将如何继续做好下一步的自律监管工作?
答:《回购细则》发布后,股份回购的制度规定已经齐备,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范性要求也已明确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从监管与服务两方面,积极稳妥推进规则落地,发挥股份回购应有的制度功能 。
服务方面,重点是做好《修改决定》《意见》《通知》和《回购细则》的专项培训、政策咨询、规则指导等工作,方便上市公司尽快熟悉掌握 。同时,与中国结算一起,简化上市公司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交易、过户、库存、注销、转让等业务流程,提高实施效率,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