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或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等(以下称投保单位),根据本办法自愿为本单位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之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以下简称一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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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1.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3.临时务工的学生;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自治性群众组织聘用人员;
5.其他未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
以上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资格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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